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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标准再次提高 补助困难群众

2017-03-04 12:43:53厦门晚报吴至圣查看次数:252
  我市城乡低保标准这几年都在提高,今年又要提了。近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了《厦门市2017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方案》,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将由610元/人·月调整为650元/人·月,达到7800元/年,这远高于国家、福建省扶贫标准。

  除了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其他对象补助标准也都进行了调整。该方案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为此,我市今年将增加救助补助资金2650万元。
  早在今年初,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提出,2017年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要分别提高6%和10%。不过,记者注意到,市政府常务会通过的调整方案,提高标准高于年初提出的要求。
  据统计,按新的特困供养办法认定后,我市有低保对象12372人,特困人员2005人。另外还有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9500人,孤儿497人。

  都有哪些标准提高了?
  城乡低保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由610元/人·月调整为650元/人·月(7800元/年),提高6.56%,高于国家、福建省扶贫标准(分别为2855元/年、3497元/年)。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14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5%、30%、50%确定,即:基本生活标准由860元调整为910元/人·月,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225元/人·月、450元/人·月、75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提高58%,集中供养标准提高11.5%。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2016年底提高了100元/人·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从2012年至今未调整提高,此次由300元/人·月提高为350元/人·月。

  其他对象补助标准
  孤儿保障标准由1525元/人·月调整为1625元/人·月(低保2.5倍);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1220元/人·月调整为1300元/人·月(低保2倍),财产标准由29280元/人调整为31200元/人(收入标准的24倍);上世纪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矽肺病救济对象补助标准参照特困人员半护理救助供养标准,统一调整为1360元/人·月;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未成年人和特殊类型受助人员、成年人分别由20元/人·天、15元/人·天调整为21元/人·天、16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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