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餐迟到被打骨折 送餐时受伤应属于工伤
2017-02-16 10:21:34法邦网厦门劳动律师查看次数:870
送餐迟到被打骨折
因送外卖慢了点,送餐员刘师傅遭客户不断催促,在电话中发生争吵。本以为给客户解释一下就没事了,谁知,他竟被对方打骨折。
40岁的刘先生是美团外卖咸阳人民西路专送站的兼职配送员。2月12日下午2时许,他接到一单从陕科大附近到玉泉路某小区的外卖,让自己遭到了无妄之灾。
刘师傅说,配送中客户不断催促,后来客户在电话中破口大骂,刘师傅忍不住回骂了,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刘师傅预感事情不妙,便立刻打电话向站长反映情况。站长让他向客户道歉解释,完成这单工作。刘师傅忐忑敲开客户家门,一30岁左右男子手拿棒球棍站在门口。“外卖放桌子上。”说完就骂骂咧咧地抡起手中的棒球棍朝他头部打,他急忙用左臂挡。“当时左臂疼得就抬不起来了。”刘师傅说。
昨日,刘先生出示在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及X光片。诊断证明显现左臂尺骨骨折。X光片显示刘先生左臂上的骨头已经明显断成两截。
让刘师傅难以释怀的是,给客户道歉后,客户又要求他自己抽自己嘴巴子。
最终,刘先生表示不报警,该客户才让他离开。而事后,刘先生还是选择报警,公安秦都分局吴家堡派出所民警将两人带到派出所调解,对方给刘师傅200元钱让去检查。刘师傅检查完才发现胳膊骨折了。
美团专送人民西站站长王明称,催单中产生争执的情况在所难免,但一般向客户解释后都能得到谅解,如此恶劣的行为他也是第一次遇到。他解释,按规定,期望时间后15分钟内送达都不算迟到。另外,他表示,美团外卖一定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配合警方调查,后续将做好安抚工作。
目前,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吴家堡派出所已重新受理此事,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来源:中青网)
送餐时受伤应属于工伤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关于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送外卖慢了点,送餐员刘师傅遭客户不断催促,在电话中发生争吵。本以为给客户解释一下就没事了,谁知,他竟被对方打骨折。
40岁的刘先生是美团外卖咸阳人民西路专送站的兼职配送员。2月12日下午2时许,他接到一单从陕科大附近到玉泉路某小区的外卖,让自己遭到了无妄之灾。
刘师傅说,配送中客户不断催促,后来客户在电话中破口大骂,刘师傅忍不住回骂了,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刘师傅预感事情不妙,便立刻打电话向站长反映情况。站长让他向客户道歉解释,完成这单工作。刘师傅忐忑敲开客户家门,一30岁左右男子手拿棒球棍站在门口。“外卖放桌子上。”说完就骂骂咧咧地抡起手中的棒球棍朝他头部打,他急忙用左臂挡。“当时左臂疼得就抬不起来了。”刘师傅说。
昨日,刘先生出示在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及X光片。诊断证明显现左臂尺骨骨折。X光片显示刘先生左臂上的骨头已经明显断成两截。
让刘师傅难以释怀的是,给客户道歉后,客户又要求他自己抽自己嘴巴子。
最终,刘先生表示不报警,该客户才让他离开。而事后,刘先生还是选择报警,公安秦都分局吴家堡派出所民警将两人带到派出所调解,对方给刘师傅200元钱让去检查。刘师傅检查完才发现胳膊骨折了。
美团专送人民西站站长王明称,催单中产生争执的情况在所难免,但一般向客户解释后都能得到谅解,如此恶劣的行为他也是第一次遇到。他解释,按规定,期望时间后15分钟内送达都不算迟到。另外,他表示,美团外卖一定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配合警方调查,后续将做好安抚工作。
目前,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吴家堡派出所已重新受理此事,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来源:中青网)
送餐时受伤应属于工伤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关于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