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给员工“申报工伤”就得赔钱
2017-01-12 10:12:38天津网-每日新报佚名查看次数:483
案例分析:张晨是一家私企的HR,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
张晨公司有位员工,因上班期间在为公司送资料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将腿撞伤。为此,公司已经通过诉讼方式帮助该员工向肇事车辆以及保险公司要到了相应的赔偿,但公司却未在30天之内为员工申报工伤。等到公司为其申报工伤时,得到的答复却是对申报之前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我已经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了,为什么公司还要承担这次的事故赔偿责任呢?”对此,张晨非常不理解。
律师解答:天津洪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勇表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HR所在单位帮助员工起诉的行为能否构成《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特殊情况”呢?法律并未对“特殊情况”有明确规定,作者认为除非遇到不可抗力的事件,一般情况下社保部门是不会给予延期的。
单位不仅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发生事故时更要及时向社保部门申报,以免让单位承担不必要的损失。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及时进行补缴,可以由工伤保险与单位共同赔偿缴费后的工伤赔偿费用。
张晨公司有位员工,因上班期间在为公司送资料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将腿撞伤。为此,公司已经通过诉讼方式帮助该员工向肇事车辆以及保险公司要到了相应的赔偿,但公司却未在30天之内为员工申报工伤。等到公司为其申报工伤时,得到的答复却是对申报之前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我已经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了,为什么公司还要承担这次的事故赔偿责任呢?”对此,张晨非常不理解。
律师解答:天津洪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勇表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HR所在单位帮助员工起诉的行为能否构成《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特殊情况”呢?法律并未对“特殊情况”有明确规定,作者认为除非遇到不可抗力的事件,一般情况下社保部门是不会给予延期的。
单位不仅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发生事故时更要及时向社保部门申报,以免让单位承担不必要的损失。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及时进行补缴,可以由工伤保险与单位共同赔偿缴费后的工伤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