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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确认劳动关系超过了申请期 仍能认定工伤

2016-12-28 10:56:11中工网佚名查看次数:317
  丁某是日照某木材加工厂职工。2014年4月26日上午,他在工作时不慎被一条突然弹出的木条砸伤,造成多发性肋骨骨折。去年6月20日,丁某向岚山区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以丁某的申请已超过法定的1年的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随后,丁某提交书面申请称,自己遭受伤害后,因木材加工厂否认与他存在劳动关系,他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后,木材加工厂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他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才超过了1年的时限。为证明自己的说法,丁某还向人社部门提交了有关与木材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等材料。

  人社部门审核后,认定丁某为工伤。木材加工厂不服,以丁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了1年的时限,不应认定为工伤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丁某首次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超出法定期限,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存在不应计入申请期限的事宜,人社部门据此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丁某因与木材加工厂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请了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该期限不应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扣除上述时间后,丁某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未超过1年,故人社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认定工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作出了维持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的判决。

  法官建议职工,事故伤害发生后,可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因劳动关系等问题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的,可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中止工伤认定,待争议终结后再恢复工伤认定,可有效避免工伤认定超期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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