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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向医生行贿该当何罪?南京法院两起判例敲警钟

2016-12-30 10:23:45扬子晚报佚名查看次数:317
  近日,央视曝光我国部分医院医生收受回扣帮医药代表推销药品,把这一沉寂已久的话题重新拉回到人们的视野中。记者从南京法院系统了解到,近些年,已经有部分医生因为受贿受到刑事处罚。那么,送钱给医生的医药代表是否涉嫌构成行贿犯罪呢?答案是肯定的。记者获悉,南京法院近期就以行贿类犯罪的罪名处罚了一些医药代表。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罗双江
  
  ●案例1
  买通返聘药剂师行贿医生
  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生于1976年的王某某是我省建湖县人。2009年9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在江苏省某医药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担任销售代表。在王某某代理的药品中,某品牌的龙血竭药品是比较重要的一种。为了扩大该药在南京市某三甲医院的销量,追求高额利润,王某某可谓费尽心机。
  王某某发现,单纯跑科室效率不高,通过内部人引荐才是登堂入室的捷径。经过一番努力,他通过各种关系介绍结识了这家医院退休返聘的人员戴某某。之所以选中戴某某,是因为戴某某退休前是该院药剂师。戴某某工作上的便利,可以高效地帮王某某统计出该院医生开具龙血竭药品的用量信息。与戴某某建立联系后,王某某与戴某某约定,由戴负责向该三甲医院的医生推销龙血竭药品,并给予戴好处费。从2009年9月至2014年11月间,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将每盒13.5元的药品回扣共100余万元打给戴某某。戴某某按照王某某要求,将其中的273800元送给开具龙血竭药品的邬某(另案处理)等医生。
  2014年11月27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根据线索,将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王某某带至南京市玄武公安分局梅园新村派出所。当日,侦查机关决定对王某某立案侦查,随后获得了某医院出具的龙血竭采购数据统计表、医师开具龙血竭数量统计表等书面证据,并对王某某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巨大,且系共同犯罪。王某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定性不持异议。但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某在与戴某某实施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明显小于戴某某,王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等,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建议对王某某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南京玄武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找到南京某三甲医院退休返聘人员戴某某,通过戴某某违规统计医师使用其代理销售的药品用量信息,采用给医师开单提成的方式扩大相关药品的使用量,定期将回扣款汇至戴某某处,由戴负责向相关人员行贿。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与戴某某相当,其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理应严惩,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王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法院认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发现王某某涉嫌犯罪的线索后,由该院将王某某带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侦查机关后于当日立案侦查。王某某不具有归案的主动性,且其归案后对其伙同他人行贿的事实予以否认,故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且系共同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而帮助王某某当掮客的戴某某,则被以同样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2
  医药代表用9个账户
  行贿儿医药剂科主任
  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近日,原南京市儿童医院药剂科主任徐康康因受贿170余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而向他行贿的朱某,此前也同样收到了刑事处罚。检方出示的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人朱某生于1968年,曾和徐康康是邻居,他不仅向徐康康行贿,甚至连其医药代表的身份的合法性都有很大问题。
  检方指控,2005年至2012年间,朱某违反我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以缴纳管理费的形式,先后挂靠我省两家医药公司,用该两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资质从事向医院销售药品的业务。2006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朱某利用南京市儿童医院药剂科主任徐康康的帮助,在南京市儿童医院销售其代理的喜炎平注射液、头孢匹胺等药品。为感谢徐康康的帮助,被告人朱某以转账的方式,分多次向徐某甲行贿共计人民币1573500元。
  检方指控称,朱某和徐康康为了掩饰双方的不法交易,颇费了一番心思。朱某个人名下就有5个农业银行账户,此外,他还实际控制使用着李某、于某、杨某等人名下的4个农业银行账户,而徐康康收钱也不使用自己的账户,而是使用他实际控制的外甥女史某名下的账户。
  2006年6月至2012年8月期间,朱某通过他掌握的这些账户,分多次将人民币共计140.35万元转入史某名下账户内。2008年,被告人朱某主动邀请徐康康参与自己与他人投资炒卖盐城房产的活动。在徐康康未实际出资以及未实际参与买卖管理行为的情况下,被告人朱某于2010年11月18日将人民币10万元通过其个人名下农业银行两个账户转入史某名下账户内。2009年4月17日,朱某根据徐康康的要求,将人民币7万元通过其名下农业银行账户转入史某名下账户内。
  2014年8月,朱某涉嫌行贿的行为败露。在被侦查部门询问阶段,朱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揭发了他人犯罪,并向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退缴获利人民币80万元。与前文所述的王某某、戴某某向普通医生行贿不同的是,徐康康作为儿童医院药剂科主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朱某被指控的罪名没有那么长,直接就是行贿罪,这比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要严重得多。
  庭审过程中,朱某对自己的罪名不持异议。南京市浦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朱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朱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朱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朱某已退出获利人民币80万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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