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病亡视同工伤吗?听乌市水区法院法官以案说法之一
2016-12-01 10:52:28亚心网赵鹏查看次数:452
张旺在乌市某企业从事维修工作。2014年12月,在连续值班3天后,张旺感到身体不适,但仍坚持完成了工作。19时,张旺下班回到家中,病情加重,被送至医院急救。次日零时30分,不幸离世。
之后,张旺的妻子李芳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得到的回复为:张旺是在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不属于建立在此前提下的突发疾病死亡和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
李芳不服,将相关部门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焦点】
今年2月16日,在庭前调解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张旺突发疾病后未立即送医抢救,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应视同工伤。
【拉理】
李芳执意要为丈夫讨个“说法”。她认为,张旺上班时便感到不适,下班回家后病情加重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死亡时间是在医院初次诊断后48小时之内,应该符合视同工伤情形。
而相关部门则认为,张旺虽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上发病,但发病后未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不应视为工伤。
李芳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明确要求职工发病后必须立刻送医抢救,因为职工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无法对疾病的严重程度作出准确判断,所以不能保证职工能被立刻送医诊治。如果以张旺发病后未立即就医诊治,而将其死亡结果排除在视同工伤情形之外,不符合法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说法】
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欣玫表示,经抢救无效病亡视同工伤之情形应属于事后判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基于普通人对医学的认知水准,《工伤保险条例》未要求职工本人或其单位对职工疾病的严重程度及时作出正确的判断,并立即就医诊治。同时,从权利义务相对均衡角度来看,如将职工未能立即就医诊治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因其未能及时就医诊治所承担的责任与所应获得的工伤保险权利显然不成比例。故职工在上班期间、工作岗位发病,是否立刻送医抢救不宜作为认定视为工伤的必要条件。
对于突发疾病死亡情形,认定并不困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经过调查,证明了张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身体已经出现异常,虽未被立即送医抢救,但其死亡从初始发病时起算,尚未超过48个小时。
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相关部门认定张旺为工伤,张旺所在企业给予相应补偿。
之后,张旺的妻子李芳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得到的回复为:张旺是在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不属于建立在此前提下的突发疾病死亡和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
李芳不服,将相关部门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焦点】
今年2月16日,在庭前调解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张旺突发疾病后未立即送医抢救,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应视同工伤。
【拉理】
李芳执意要为丈夫讨个“说法”。她认为,张旺上班时便感到不适,下班回家后病情加重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死亡时间是在医院初次诊断后48小时之内,应该符合视同工伤情形。
而相关部门则认为,张旺虽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上发病,但发病后未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不应视为工伤。
李芳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明确要求职工发病后必须立刻送医抢救,因为职工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无法对疾病的严重程度作出准确判断,所以不能保证职工能被立刻送医诊治。如果以张旺发病后未立即就医诊治,而将其死亡结果排除在视同工伤情形之外,不符合法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说法】
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欣玫表示,经抢救无效病亡视同工伤之情形应属于事后判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基于普通人对医学的认知水准,《工伤保险条例》未要求职工本人或其单位对职工疾病的严重程度及时作出正确的判断,并立即就医诊治。同时,从权利义务相对均衡角度来看,如将职工未能立即就医诊治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因其未能及时就医诊治所承担的责任与所应获得的工伤保险权利显然不成比例。故职工在上班期间、工作岗位发病,是否立刻送医抢救不宜作为认定视为工伤的必要条件。
对于突发疾病死亡情形,认定并不困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经过调查,证明了张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身体已经出现异常,虽未被立即送医抢救,但其死亡从初始发病时起算,尚未超过48个小时。
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相关部门认定张旺为工伤,张旺所在企业给予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