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原反应突发疾病致死不算工伤 公司状告成都人社局
2016-11-25 10:10:36成都商报 张柄尧查看次数:401
职工高原反应突发疾病致死算不算工伤?成都市人社局此前做出了否定回答。因对人社局所作《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职工所在公司一纸诉状,将人社局推上被告席,请求撤销这一决定,并重新做出决定。昨日上午,青羊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案件目前尚未判决。
高原发病去世
人社局认定不算工伤
50岁的胡遵杰,是四川城市之星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城市之星公司)职工。今年1月31日,公司派胡遵杰等人前往康定县高海拔地区从事吊车校对工作。2月2日上午,胡遵杰在工作现场出现严重不适,并出现大小便失禁等症状。次日,胡遵杰和同事返回成都,并很快被送往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2月9日,因抢救无效,医生宣告死亡。
此后,城市之星公司向成都市人社局提出申请,请求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胡遵杰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不属工伤。因对此认定不服,城市之星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死于自身疾病还是高原反应?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昨日庭审中,人社局表示:“根据医生诊断,胡遵杰之死为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下壁心肌梗死、左侧大脑半球脑梗塞等,系因自身疾病所致且死亡时间距离发病超过48小时,因此无法认定为工伤。”
城市之星公司代理律师邱文锋则认为,人社局法律适用错误,“这应属典型工伤。胡遵杰之死,并非因自身原因突发疾病,而需结合胡遵杰当时的工作环境。胡遵杰当时是在高海拔地区工作,再加上低温、缺氧等综合性因素影响,特别是期间还出现滑跤跌倒情形,直接导致其身体出现连锁病变。”邱文锋指出,胡遵杰在工作环境中受到的高原反应伤害,与在工作中遭受类似冰雹砸伤,并无本质性区别,应当属于工伤。
胡遵杰工友也出庭作证,证实了胡遵杰当日滑跤跌倒情形,“我们一起去工地,但胡遵杰掉了队,回头一看发现他满头大汗。我们叫他先回宾馆休息一下,就在回宾馆途中,胡遵杰跌了一跤,人曾短暂昏迷。后来又出现了大小便失禁等症状。”
法院昨日未当庭作出判决。
高原发病去世
人社局认定不算工伤
50岁的胡遵杰,是四川城市之星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城市之星公司)职工。今年1月31日,公司派胡遵杰等人前往康定县高海拔地区从事吊车校对工作。2月2日上午,胡遵杰在工作现场出现严重不适,并出现大小便失禁等症状。次日,胡遵杰和同事返回成都,并很快被送往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2月9日,因抢救无效,医生宣告死亡。
此后,城市之星公司向成都市人社局提出申请,请求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胡遵杰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不属工伤。因对此认定不服,城市之星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死于自身疾病还是高原反应?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昨日庭审中,人社局表示:“根据医生诊断,胡遵杰之死为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下壁心肌梗死、左侧大脑半球脑梗塞等,系因自身疾病所致且死亡时间距离发病超过48小时,因此无法认定为工伤。”
城市之星公司代理律师邱文锋则认为,人社局法律适用错误,“这应属典型工伤。胡遵杰之死,并非因自身原因突发疾病,而需结合胡遵杰当时的工作环境。胡遵杰当时是在高海拔地区工作,再加上低温、缺氧等综合性因素影响,特别是期间还出现滑跤跌倒情形,直接导致其身体出现连锁病变。”邱文锋指出,胡遵杰在工作环境中受到的高原反应伤害,与在工作中遭受类似冰雹砸伤,并无本质性区别,应当属于工伤。
胡遵杰工友也出庭作证,证实了胡遵杰当日滑跤跌倒情形,“我们一起去工地,但胡遵杰掉了队,回头一看发现他满头大汗。我们叫他先回宾馆休息一下,就在回宾馆途中,胡遵杰跌了一跤,人曾短暂昏迷。后来又出现了大小便失禁等症状。”
法院昨日未当庭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