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本月起纳入工伤保险
2016-10-28 09:39:37 厦门日报 陈泥查看次数:467
今年10月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被纳入了工伤保险保险参保范围。市地税局昨日提醒说,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日前已在相关单位的社保登记信息中,新增了“单位属性”信息字段,内容分为“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行业统筹单位”和“企业”;并自动采集了各单位的单位属性内容。各机关事业单位应于10月31日前通过地税网站进行核实。“单位属性”字段信息有误的,单位应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地税网站下载),携带单位成立批复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到各地税办税服务大厅柜台办理变更。
两类对象被纳入参保范围
据介绍,此次被纳入工伤保险保险参保范围的对象有两类:一类是市、区属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为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在厦参加工伤保险。另一类是省部属驻厦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参照规定,为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在厦参加工伤保险。
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准费率为0.2%。但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厦府【2016】163号),工伤保险实行减半征收,即实际费率为0.1%。该减半征收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
参保信息应于本月底核对
地税部门提醒说,参保单位应在本月底,对单位属性、参保人数、工伤保险账目信息进行仔细核对。
其中,单位性质为市区、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地税系统已依据机关养老保险参保信息,统一为在编人员新增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无须逐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单位性质为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的,且确认在厦参保的,各单位务必在10月底为编制内工作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参保登记工作。具体地说,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参保身份已变更为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身份的,单位可通过地税网站的“增加参保险种”功能,直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省部属机关事业在编人员,参保身份为本市职工的,单位可通过地税网站的“参保人员身份变更”功能,将参保人员身份变更为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正确身份,系统将自动增加工伤保险。
此外,10月份新参保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人员,地税系统将于11月初生成10月-11月的工伤保险账目。各单位也应于11月初做好账目的核对工作,信息有误的,应先更正、再申报。
两类对象被纳入参保范围
据介绍,此次被纳入工伤保险保险参保范围的对象有两类:一类是市、区属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为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在厦参加工伤保险。另一类是省部属驻厦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参照规定,为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在厦参加工伤保险。
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准费率为0.2%。但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厦府【2016】163号),工伤保险实行减半征收,即实际费率为0.1%。该减半征收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
参保信息应于本月底核对
地税部门提醒说,参保单位应在本月底,对单位属性、参保人数、工伤保险账目信息进行仔细核对。
其中,单位性质为市区、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地税系统已依据机关养老保险参保信息,统一为在编人员新增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无须逐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单位性质为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的,且确认在厦参保的,各单位务必在10月底为编制内工作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参保登记工作。具体地说,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参保身份已变更为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身份的,单位可通过地税网站的“增加参保险种”功能,直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省部属机关事业在编人员,参保身份为本市职工的,单位可通过地税网站的“参保人员身份变更”功能,将参保人员身份变更为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正确身份,系统将自动增加工伤保险。
此外,10月份新参保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人员,地税系统将于11月初生成10月-11月的工伤保险账目。各单位也应于11月初做好账目的核对工作,信息有误的,应先更正、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