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醉酒”难住的工伤认定
2016-08-31 11:07:33京江晚报姚文娟沈湘伟查看次数:377
丈夫在去单位上夜班的途中不幸被撞身亡,而肇事者却逃之夭夭,至今未能归案。然而在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全责且死者单位已经认可工伤的情况下,当地人社部门却以“醉酒”为由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结论,使得家属无法获得相应赔偿。好在法律援助律师倾力相助,近日,经过不懈努力,法律最终为死者家属赢来迟到的公正,并将获得近90万元的工伤赔偿。
惨剧发生
上班途中遇车祸身亡
肇事司机逃逸负全责
今年40多岁的兰某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虽然经济收入不高,但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兰某丈夫刘某是句容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仓库保管员,由于工作岗位的性质,刘某经常要上夜班。然而谁能料到,一场突如其来的悲剧就发生在刘某上夜班的途中,这也彻底改变了这个幸福小家庭的命运。
去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刘某一家三口像往常一样吃了晚饭,由于晚上刘某要上夜班,他特意多吃了些饭菜,并喝了啤酒。当晚11时许,刘某骑上电动车去单位上班,当天是值大夜班,需要从晚上12点一直值班到次日上午8点。
当晚11时40分许,当刘某骑电动车行至243省道句容华阳镇下甸村路段时,被同方向高速行驶的一辆私家车撞倒,刘某当即昏迷不醒。令人气愤的是,由于当时已是深夜且事发路段行人及车辆稀少,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竟然不管不问,驾车逃逸。
可怜的刘某深夜倒在血泊中,无人施救,最终酿成惨剧。已经到了刘某上班时间,可却迟迟未见人,单位部门领导着急了,立即电话联系刘某,可手机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单位随后又联系兰某询问,得知刘某早已出门,判断刘某很可能路上出了事,单位员工立即上路,沿途进行寻找,最终发现了刘某,并立即送到医院抢救,但因耽误时间太久,抢救不及不幸身亡。
兰某获悉噩耗后,哭得死去活来,几乎失去了生活的勇气。丈夫去世后,兰某及儿子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私家车违规行驶,且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由于事发路段没有监控,追查肇事司机迟迟没有结果,赔偿无法由肇事方承担,当地交警部门表示,刘某是到单位上夜班途中发生的意外,建议兰某从工伤认定入手获得赔偿。
工伤认定
a
单位认定工伤
积极办理相关手续
兰某擦干眼泪,来到丈夫生前所在单位,希望单位为丈夫申报工伤,单位负责人没有推诿责任,认定刘某属于工伤,并积极为其进行办理相关手续,请求当地人社部门认定刘某工伤,以便获得赔偿。
单位相关负责人还告诉兰某,单位一直为刘某交纳工伤保险,请兰某放心,一旦工伤认定下来,就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赔付一笔数额不小的工伤赔款。对于单位的态度,兰某感到欣慰,期待工伤认定书能早日发下来,快点进入理赔程序。
b
人社部门不予认定
刘某当时处醉酒状态
一个月后,人社部门的文书终于送到兰某手中,兰某打开一看却傻了眼,内容却是“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人社部门给兰某的解释为,事发后交警部门对刘某进行了酒精检测,发现刘某事发时为醉酒状态,因此人社部门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醉酒后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死亡的,不予认定为工伤。
兰某将决定书拿到丈夫生前所在单位,单位负责人表示同情且很无奈,只能从人道的角度给予一些补偿。兰某文化程度不高,经过咨询,她请了大学毕业的侄女帮助起草起诉书,将人社部门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去年12月中旬,当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人社部门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强调了刘某是醉酒车祸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16条第2项规定,兰某则当庭表示丈夫虽然醉酒,但与车祸无关,理应认定为工伤。12月底,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兰某的诉讼请求。
法援助力
刘某醉酒与交通事故无关
最终获得工伤认定与赔偿
兰某欲哭无泪,几乎失去了活下去的勇气,侄女建议她,造成败诉很可能是不懂法吃了亏,可以到法律援助中心求助,通过专业律师维权。在亲人的鼓励下,今年1月21日,兰某带着相关材料来到镇江市法律援助中心。
镇江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听取了兰某的陈述,并认真审查兰某提供的材料,认为兰某上诉的理由存在成立可能,同时经济状况也符合申请援助的条件,当即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指派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樊巧云律师为她提供法律帮助。
樊巧云第一时间约见兰某并了解案情,告之兰某该案件有上诉的条件,本案中对于发生的车祸、死亡、责任认定都没有争议,唯一也是最大的争议就是刘某醉酒车祸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对此如何理解成为关键。樊巧云立即准备二审的材料,并做好充分准备。
此案二审于今年5月底开庭,法庭上,援助律师与人社部门代理律师进行了多轮针锋相对的辩论,樊巧云递交了书面代理词,阐述自己观点并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确有相关规定认定有醉酒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但其正确理解应该依据《社会保险法》中所规定的内容,即当事人醉酒原因而导致工伤的情形来认定,刘某虽然醉酒,但与造成死亡并无因果关系,因此工伤成立的前提条件完全满足,理应认定为工伤。
此外,援助律师还指出,本案中虽然刘某醉酒,但他并非因为醉酒而引发车祸造成死亡,同时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足以证明醉酒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因此刘某应该认定为工伤。同时援助律师还拿出一份外地完全类似的案件判例,醉酒的当事人最终获得工伤认定。
援助律师的论证有根有据,最终获得法官的支持,市中院最终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当地人社部门对刘某作出工伤认定。近日,当地人社部门最终撤销原认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历经曲折,从满怀希望到陷入失望,从失望到终于实现愿望,兰某对镇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援助律师感激不已。
目前,兰某主动到镇江中院办理了撤回上诉的《申请书》,此案也正式进入工伤死亡赔偿的办理程序,预计兰某将获得工亡赔偿款近90万元。
惨剧发生
上班途中遇车祸身亡
肇事司机逃逸负全责
今年40多岁的兰某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虽然经济收入不高,但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兰某丈夫刘某是句容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仓库保管员,由于工作岗位的性质,刘某经常要上夜班。然而谁能料到,一场突如其来的悲剧就发生在刘某上夜班的途中,这也彻底改变了这个幸福小家庭的命运。
去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刘某一家三口像往常一样吃了晚饭,由于晚上刘某要上夜班,他特意多吃了些饭菜,并喝了啤酒。当晚11时许,刘某骑上电动车去单位上班,当天是值大夜班,需要从晚上12点一直值班到次日上午8点。
当晚11时40分许,当刘某骑电动车行至243省道句容华阳镇下甸村路段时,被同方向高速行驶的一辆私家车撞倒,刘某当即昏迷不醒。令人气愤的是,由于当时已是深夜且事发路段行人及车辆稀少,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竟然不管不问,驾车逃逸。
可怜的刘某深夜倒在血泊中,无人施救,最终酿成惨剧。已经到了刘某上班时间,可却迟迟未见人,单位部门领导着急了,立即电话联系刘某,可手机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单位随后又联系兰某询问,得知刘某早已出门,判断刘某很可能路上出了事,单位员工立即上路,沿途进行寻找,最终发现了刘某,并立即送到医院抢救,但因耽误时间太久,抢救不及不幸身亡。
兰某获悉噩耗后,哭得死去活来,几乎失去了生活的勇气。丈夫去世后,兰某及儿子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私家车违规行驶,且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由于事发路段没有监控,追查肇事司机迟迟没有结果,赔偿无法由肇事方承担,当地交警部门表示,刘某是到单位上夜班途中发生的意外,建议兰某从工伤认定入手获得赔偿。
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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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认定工伤
积极办理相关手续
兰某擦干眼泪,来到丈夫生前所在单位,希望单位为丈夫申报工伤,单位负责人没有推诿责任,认定刘某属于工伤,并积极为其进行办理相关手续,请求当地人社部门认定刘某工伤,以便获得赔偿。
单位相关负责人还告诉兰某,单位一直为刘某交纳工伤保险,请兰某放心,一旦工伤认定下来,就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赔付一笔数额不小的工伤赔款。对于单位的态度,兰某感到欣慰,期待工伤认定书能早日发下来,快点进入理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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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不予认定
刘某当时处醉酒状态
一个月后,人社部门的文书终于送到兰某手中,兰某打开一看却傻了眼,内容却是“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人社部门给兰某的解释为,事发后交警部门对刘某进行了酒精检测,发现刘某事发时为醉酒状态,因此人社部门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醉酒后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死亡的,不予认定为工伤。
兰某将决定书拿到丈夫生前所在单位,单位负责人表示同情且很无奈,只能从人道的角度给予一些补偿。兰某文化程度不高,经过咨询,她请了大学毕业的侄女帮助起草起诉书,将人社部门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去年12月中旬,当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人社部门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强调了刘某是醉酒车祸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16条第2项规定,兰某则当庭表示丈夫虽然醉酒,但与车祸无关,理应认定为工伤。12月底,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兰某的诉讼请求。
法援助力
刘某醉酒与交通事故无关
最终获得工伤认定与赔偿
兰某欲哭无泪,几乎失去了活下去的勇气,侄女建议她,造成败诉很可能是不懂法吃了亏,可以到法律援助中心求助,通过专业律师维权。在亲人的鼓励下,今年1月21日,兰某带着相关材料来到镇江市法律援助中心。
镇江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听取了兰某的陈述,并认真审查兰某提供的材料,认为兰某上诉的理由存在成立可能,同时经济状况也符合申请援助的条件,当即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指派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樊巧云律师为她提供法律帮助。
樊巧云第一时间约见兰某并了解案情,告之兰某该案件有上诉的条件,本案中对于发生的车祸、死亡、责任认定都没有争议,唯一也是最大的争议就是刘某醉酒车祸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对此如何理解成为关键。樊巧云立即准备二审的材料,并做好充分准备。
此案二审于今年5月底开庭,法庭上,援助律师与人社部门代理律师进行了多轮针锋相对的辩论,樊巧云递交了书面代理词,阐述自己观点并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确有相关规定认定有醉酒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但其正确理解应该依据《社会保险法》中所规定的内容,即当事人醉酒原因而导致工伤的情形来认定,刘某虽然醉酒,但与造成死亡并无因果关系,因此工伤成立的前提条件完全满足,理应认定为工伤。
此外,援助律师还指出,本案中虽然刘某醉酒,但他并非因为醉酒而引发车祸造成死亡,同时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足以证明醉酒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因此刘某应该认定为工伤。同时援助律师还拿出一份外地完全类似的案件判例,醉酒的当事人最终获得工伤认定。
援助律师的论证有根有据,最终获得法官的支持,市中院最终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当地人社部门对刘某作出工伤认定。近日,当地人社部门最终撤销原认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历经曲折,从满怀希望到陷入失望,从失望到终于实现愿望,兰某对镇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援助律师感激不已。
目前,兰某主动到镇江中院办理了撤回上诉的《申请书》,此案也正式进入工伤死亡赔偿的办理程序,预计兰某将获得工亡赔偿款近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