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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农民工买工伤保险 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2016-04-22 11:10:59南方农村报南都查看次数:435
  记者昨日从中山市人社局了解到,《中山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目前已正式印发执行,其中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应优先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未参保的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据不完全统计,该项政策将令全市4万多名建筑工人直接受惠。

  流动建筑工优先办理工伤保险
  据了解。建筑业一直以来因为人员流动性大、工程层层分包等因素,建筑工人参加工伤保险存在很大难度。但同时建筑业又是工伤高发领域,且往往是较为严重的工伤。为解决上述难题,根据国家及省的文件精神,中山于去年底开始推进实施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此次印发的《细则》则对建筑业工商保险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细化明确。
  《细则》规定在中山市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参保方式分为两种,其一是企业内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社保。其二,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工人,实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在各项社保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细则》要求,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办理工商保险应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一线务工人员。

  按工程总造价1‰缴纳保险费
  费用方面,《细则》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同时,保险费由项目的施工承包单位代缴,施工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到所在地的地税分局申请办理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以合同总造价的1‰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对于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以及在《细则》实施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也应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细则》,施工承包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交由地税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该项措施未落实的,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另外,施工承包单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要及时到社保部门办理参保信息登记,确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施工承包单位还应制作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

  30天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鉴于建设项目普遍存在分包问题,《细则》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参保后又将工程分包的,在与分包单位、专业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关于代缴工伤保险费的协议》,并向工程所在地人社分局备案。同时,总承包单位要负责督促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每月报人社分局备案,对项目施工期内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建设项目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要在事故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通知建设所在地人社分局,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人社分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以及附有《关于代缴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的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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