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提高六类优抚对象和 “五老”人员补助标准
记者昨日获悉,经厦门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将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补助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下六类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高:
(1)适当提高我市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根据残疾等级和残疾性质来划分,最高每年可增加4817元。
(2)提高我市符合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为烈属2908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632元/月,病故军人遗属2527元/月。
(3)提高我市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入伍的,退伍后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无退休金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601元调整为1945元。
(4)提高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军队参战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815元调整为988元。
(5)提高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和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815元调整为988元。
(6)提高我市城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90元;对我市农村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988元。 同时,我市还对以下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提高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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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老”人员补助标准提高
记者昨日从市政府网站获悉,今年我市将提高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
从2016年1月起,我市革命“五老”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13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225元,增加95元;革命“五老”人员遗孀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650元,增加50元。 据了解,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金将由各区民政局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