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实施新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 缴费费率下降
2016-03-23 17:33:29三峡新闻网—三峡晚报高炜查看次数:1624
昨日,记者从宜昌市人社局了解到,宜昌城区从今年起实施新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不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同时缴费费率也有下降。
新出台的宜昌城区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规定,城区(不含夷陵区)所有本地和外地注册在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都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业工伤保险费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实行一次性代缴,建筑业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由原按建筑项目人工费的75%*1.5%,调整至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征收,这也减轻了参保企业的经济负担。
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其工伤保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障其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市住建部门将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用人单位未给建筑业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建筑业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据介绍,新规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新规执行。新规施行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按原规定执行。
新出台的宜昌城区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规定,城区(不含夷陵区)所有本地和外地注册在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都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业工伤保险费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实行一次性代缴,建筑业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由原按建筑项目人工费的75%*1.5%,调整至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征收,这也减轻了参保企业的经济负担。
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其工伤保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障其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市住建部门将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用人单位未给建筑业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建筑业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据介绍,新规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新规执行。新规施行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