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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完善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出台

2015-09-14 10:33:28福建卫生报本站编辑查看次数:746

本报讯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卫生计生委、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等多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完善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提出多项新措施。

    《实施意见》提出,所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毕业生要全部参加培训。从今年起,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其中本科毕业生培训时间为3年,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可相应减少培训时间。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外,培训期间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15天者,顺延1个月;超过15天不足3个月者,顺延3个月;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者,顺延半年;超过6个月不足1年者,顺延1年;超过1年者,予以终止培训处理。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培训时间相应顺延。延长培训年限超过3个月不足1年的培训对象,报考结业综合考核延迟1年。 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应当在进入培训时即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培训期间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可依照《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须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未按上述要求在3个月内将执业地点注册或变更注册为培训基地的培训对象,予以终止培训。

    《实施意见》指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职称晋升、医师定期考核挂钩。2015年及之后毕业的医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报考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均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且报考专业所属普通专科应与培训专业一致。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认定其医师定期考核的工作成绩考核不合格。

    今年起,我省将提高培训财政补助标准。省财政按3万元/人·年标准设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经费(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其中,80%(2.4万元/人·年)用于培训对象生活补助;20%(0.6万元/人·年)用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考核、理论培训、质量控制、师资培训、网络建设与维护补助及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师资带教补助。

    《实施意见》明确限制培训基地医院截留外单位送派的培训对象。要求培训期间及培训结束(含终止培训或退出培训)后3年内,培训基地不得聘用(含在编和非在编聘用)在本院参加培训的外单位送出的培训对象,否则取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

    《实施意见》鼓励培训合格人员到基层服务。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从事岗位与培训专业一致的,可不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培训对象到基层实践锻炼的培训时间,可计入本人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服务年限。申请个体行医,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优先。
《实施意见》还指出,医学类专科学历毕业生参加2年毕业后培训(3+2),培训期间的有关人员管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报考、财政补助和待遇参照《实施意见》所提出的原则执行。(委科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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