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元“秒杀”来的凳子质量不合格
网购如今越来越流行,“秒杀”已不再是什么新鲜事,但是要是秒杀到了劣质货物该怎么维权?消费者高某向消协投诉,称其2014年8月7日在淘宝网上购买了鞋柜收纳凳,第一次出现质量问题退货了,第二次收到的货仍是坏的,但商家却称没货了,想按退款处理。因为该收纳凳是以一元秒杀价购买的,商家仅表示愿以10倍即10元退款。但高某称自己辛苦熬夜抢购的“一元秒杀”商品,仅赔10元不公平。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随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并赴销售方朱某现场了解情况。朱某确认了该笔生意的真实性,但称并未注意收纳凳质量上有问题,且收纳凳已无库存。经了解,该种鞋柜收纳凳正常销售价在140-150元之间。经过调解,最终同意支付高某100元并不要求高某退还已发的两张有问题的鞋柜收纳凳。
武进消协认为,本案中,消费者拍下商品付款后就与商家确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商家有义务按商品描述提供质量合格的收纳凳,然而商家交付的收纳凳质量上存在瑕疵,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提供质量合格的价值一百多元的收纳凳,而现在商家因无库存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只能以货币方式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但该损失若以成交价“一元”来计算,则显然与民法的公平原则相违背。
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从现有的法院判例来看,法院亦是依据公平原则,以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实际履行可得利益的预期来计算损失,一般情况下为一件秒杀商品的市场价,或基于此价格考虑双方过错进行折算。 武消 记者 张斌
何谓“秒杀”
“秒杀”指网络卖家发布一些超低价格商品,让所有买家在同一时间通过网络进行抢购。由于“秒杀”价格极其低廉,让许多网购一族为之疯狂,也使一些无良商家开始借机损害消费者利益。
“秒杀”:应当兑现
按要求参与“秒杀”并“秒杀”成功,不仅是对公司要约的承诺,而且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公司必须无条件兑现,否则必须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秒杀”:不容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秒杀”:须保质量
网店推出“秒杀”,并不等于已告知消费者商品存在瑕疵,也不等于消费者已知道并接受了瑕疵。因此,网店应保证秒杀的产品质量。
“秒杀”案例
【案例1】 一家公司曾在淘宝网举办“秒杀X运动鞋,原价300元秒杀成功只需1元加运费15元”活动。李先生准时参加了“秒杀”,并以“多多小黑”的网名成功“秒杀”到运动鞋,但事后公司却一直未给他寄去“秒杀”到的运动鞋。李先生多次与该公司电子商务部工作人员联系,对方竟以“秒杀只一双鞋子,而当日却有21位秒杀成功,公司只能以先交费者那一位为成功秒杀者”等理由一再搪塞应付。
【案例2】 刘小姐看到一家知名网店推出“秒杀”活动,说是平常要卖1980元的皮包,只卖198元,且仅有一次并限量10只。当晚,刘小姐便早早坐在电脑前等候,最终在10点钟时成功“秒杀”。几天后,刘小姐发现该店又搬出该款皮包搞“秒杀”,且通过网上搜索该皮包的成交记录得知,其实际卖价一直都是198元。原来,是网店故意在前期提高皮包价格,在“秒杀”促销时,再把价格调到正常销售价格。
【案例3】 李小姐通过“秒杀”,以20元的价格获得了一双市面售价1280元的女式皮鞋。穿了一周后,李小姐给皮鞋上完油,仅过了不到半天脱鞋时,便发现自己洁白的袜子变成了黑色。通过仔细观察,原来是鞋面的鞋油渗到了鞋内。李小姐遂要求网店更换,却遭网店拒绝,理由是其以如此超低价亏本出售,个别质量问题自然应忽略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