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专家解读社会抚养费征收新条例
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卫生计生委报送国务院审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及起草说明等全文,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统一征收标准,设年实际收入最高三倍上限”等新变化引发热议。
“老谋子的运气不好啊!”不少网友调侃道,如果张艺谋的3个孩子是新条例实施后被发现的,就不用交700多万的“天价”社会抚养费。也有人将此解读为是在变相放开二胎。
长期以来,因为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程序规定混乱、缺乏监督和公开等问题,社会抚养费饱受诟病。新条例带来哪些新变化?能否解决和完善这些漏洞?就这些问题,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多位长期关注社会抚养费问题的专家和律师。
赞:统一标准、完善程序、确定范围
“《条例》在原来基础上作出的一些修改和完善,是值得肯定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
首先被肯定的,是社会抚养费拟统一征收标准,并设置了上限。
竹立家说,过去,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不同地区间存在巨大差异。本次《条例》送审稿明确规定,对于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3倍封顶,这等于在全国范围内有一个统一的征收标准了。”竹立家说道。
同时,此次《条例》送审稿还进一步规范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调查程序。
“在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的征收程序规定。”律师吴有水告诉记者,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孩子的生育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都有权征收社会抚养费。
“因此,几个地方的计生部门经常相互打架。明明已经征收了,但彼此还不认账,这种局面经常出现。”吴有水说道,根据《条例》送审稿,不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资格被统一到了户籍所在地,征收主体也明确为,由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
“这也有效避免了重复征收的局面,提高了政府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吴有水说。
在吴有水看来,《条例》送审稿还有一大亮点,就是“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吴有水说,这意味着,未婚妈妈等“非婚生育一胎”的人,可以不用再交“超生费”了。
此前,北京“未婚妈妈”于军的遭遇曾引发不少人同情。因为未婚先孕,于军成为一名“超生者”,面临一笔数额不菲的社会抚养费,女儿的户口也因此迟迟落不下来。不少舆论认为,对“未婚妈妈”收“社会抚养费”,就是一种变相的打劫。
“很多时候,她明明没有超生,但就是因为没有准生证,所以要缴这笔费用,这其实是欠考虑的。”吴有水说,新的修改,无疑是一件好事。
忧:公开程度不够,罚款议价空间依然存在
但对于“公开”的修改,吴有水坦言,自己是喜忧参半的。
此前,吴有水跟社会抚养费的公开问题“较过劲”。2013年7月,他向全国31个省(区、市)的计生和财政部门发出申请,要求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然而,一个月后,仅有一半的计生和财政部门给出了答复。
也因此,此次《条例》送审稿中的修改,让他眼前一亮。《条例》中明确提出,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总额。
“这样的主动公开,提高了政府执政的透明度。”吴有水赞叹道。但同时,他也流露出担忧。“《条例》中只有收入的公开,却缺少支出的透明。”吴有水说,“尽管《条例》提到要收支两条线,但没有对支出的公开,只怕这条规定也会成为空话。”
竹立家也表示,所有的公共收入,收和支的公开,都是缺一不可的。
去年12月,全国24个省份陆续公布社会抚养费的年度征缴总额,200亿巨款流向及用途引起广泛关注。“说不清,道不明”的尴尬现实,不禁让人生疑:这笔钱,到底用在了何方?
“《条例》送审稿中提出要公开社会抚养费的年度征收总额,是进步。但我们还需要再进一步。”竹立家说,这笔钱是怎么花的,用在了哪些地方,公众也是有权知道的。
此外,竹立家还提到,一些规定还需要再细化一些。
比如,3倍罚款的上限只是针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二胎。但对于二胎以上的三胎、四胎等,《条例》送审稿只规定要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但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这就存在议价的空间。”竹立家认为,“加重”到什么程度,应该制定出明确的标准。“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不能有含糊。”
专家:社会抚养费应被废除
但除了前述亮点,《条例》送审稿在一些关键点上,依然存在争议。
比如《条例》规定,“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工作”。
吴有水对记者说,这就有可能让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孩子落户捆绑起来,并给了一个合法化的解释。
“孩子的户口和入学是不应该跟罚款挂钩的。”吴有水说,计生部门如果在征收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运用司法手段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用行政手段去侵害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
此外,吴有水认为,新规虽明确了征收程序,但并没有引进听证程序。他认为,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被征收人有权进行听证,提出异议。
尽管《条例》送审稿中有诸多亮点,但不少舆论仍认为,饱受诟病的社会抚养费,事实上已经到了需要废除的时候。
“单一的措施很难彻底改变目前的人口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当下,中国的人口所面临的不仅仅是数量的变化,更是人口素质、人口结构的亟待提高和优化,而这是无法通过罚款等强制性措施来进行调整的。
同时,他也强调,废除社会抚养费并不是放弃计划生育。他认为,当下的计划生育需要有一个新的解释,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民配合和政府强制执行,而应该是一个宏观的指导性计划。政府应该通过提供服务、信息咨询、政策诱导,让百姓自愿自觉地接受。
“对制度的小修小补只是一个短期行为,从长期来讲,是要有一个思想观念的改变。”湛中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