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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称“香港代购”药 都是网上“淘”来的

2014-09-20 10:47:48厦门晚报本站编辑查看次数:921

因药品未经国家食药监局批准,店主被判卖假药获刑5年半

   

   小伙子在淘宝上开网店,打出“代购”旗号,专门卖香港“公牛牌”药品,但药品并未取得国家食药监局的批准。日前,26岁的林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获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0年6月,亲戚托林某在网上购买香港“公牛牌”风湿灵,并说效果不错。林某看到商机,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网店卖香港“公牛牌”药品,并声称是“香港代购”。
   其实,林某也是在淘宝网上批量购买药品,共计118万余元。经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林某所销售的香港“公牛牌”风湿灵等均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医药产品注册证书,应按假药论处。今年5月,林某被思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林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林某不知道卖的药属于假药,而且未造成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请求从轻处罚。但林某承认,他发现药品包装上并没有“国药准字”字样。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明知销售的药品没有获得我国相关部门的批准,因此不予采纳辩护律师所说的林某不知情。林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虽然未造成严重危害他人健康或致人死亡,但销售金额达百余万元,属法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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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种情形按假药论处
   不少人认为境外购入的药品不是假药,但法官表示其实并不是这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6种情形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合法的网上药店应具备三要素
   一是经食药监部门批准,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二是在网站的显著位置标示出《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三是网站只能销售非处方药,网站具备网上查询、网上咨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交易功能。
   市民若要在网上买药,可在国食药监局官网(www.cfda.gov.cn)的“数据查询”栏查询是否具备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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