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二院给病人用过期半年注射液 医院:药品核对出问题
注射液上的有效期标明已过期了
徐小姐反复高烧,去集美的厦门市第二医院就诊,不料,输液过程中她发现,注射液竟然过期半年了!这让她感觉很恐惧。目前,院方已承认注射液有问题。
打了过期近半年的注射液
26岁的江西人徐小姐,住在集美,7月2日她突然发烧,吃了药也没用,连续几天反复高烧不退。
4日晚上11点多,徐小姐来到厦门市第二医院急诊科就诊,医生诊察后,进行输液治疗,要输3袋注射液。
第一袋注射液打完,护士换上第二袋250毫升的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当注射液打了近三分之一时,徐小姐无意中抬头一看,吓了一跳:注射液包装袋上标明“有效期至2014年1月”!
竟然过期近半年了!
徐小姐赶紧叫来护士,护士看了看,又拿了一袋新的注射液过来,没有把输液管拔掉,直接换上新的药。徐小姐感到不对劲,提醒护士输液管里还残留着过期的药,护士表示不会有影响。
当晚,急诊药房的值班人员得知此事,向徐小姐表示歉意,并解释说,库房盘点,将过期的药品整理在上方,当晚只有一名值班配药人员,由于工作疏忽,误取了过期药。
患者担忧对身体造成危害
5日,医院急诊药房负责人联系了在家的徐小姐,询问其身体状况,还说担心徐小姐有什么不良情况,一个晚上没睡着。
药房负责人再次向徐小姐表示歉意,并和另一名医院人员提着水果上门看望了徐小姐。负责人表示,如果徐小姐有赔偿要求,可以提,并让她再观察一下,看看是否有什么不良反应。
徐小姐回应说,她不需要什么赔偿,也没有说过赔偿的事。目前,她的身体暂时没有出现不良反应,不过,她还是担心过期药品以后会对身体造成危害,希望医院负责人能够出面处理此事。
6日,徐小姐再次去医院,要求取出过期的注射液自行送检。院方人员不同意,称自行送检可能因保存不当等原因导致检测结果不具权威性,建议双方当面将药品封存起来并签名,由院方人员交给药检所检测。徐小姐只好同意了。
8日下午,医院医务科人员联系徐小姐,表示药检所无法检测该过期药品,建议她再观察一下,如果身体出现不良反应,经权威部门鉴定认定属于注射了该过期药品导致的,医院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对此,徐小姐希望院方提供免费的全身检查,确保过期药品日后不会对其身体造成不良影响。
医院:药品核对存在问题
昨日,厦门市第二医院医务科一负责人李先生向导报记者表示,医院药房在药品核对过程中确实存在问题,发药核对没有做到位,医院已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及经济上的处罚。
该负责人介绍,事后第二天,医院立即对医院的库存药品进行了排查,清查未处理的过期药品。以后,他们将完善药品的核对制度,加强各个环节核对,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对于患者提出的免费全身检查要求,李先生认为,若患者愿意到第二医院检查,医院会进行安排;若患者想到其他医院进行相关检查,应保留相关票据,通过医院相应审核程序后,医院会承担相应的费用。
市卫生局医管科一位负责人得知此事后称,一般来说,市卫生局会向患者和医院了解情况,然后根据具体情况由院方和患者进行协商处理;若沟通不成,患者可向司法局医调委申请调解,或向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提出申诉。
律师说法 可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福建理海律师事务所梁瑛律师分析认为:如果徐小姐无法与医院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向厦门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从民事诉讼的角度,由于医院的过错行为给徐小姐造成的损害暂时没有发生明显的后果,徐小姐可以选择由医院承担侵权责任,或者主张医院承担违约责任。选择前者,案由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选择后者案由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如果徐小姐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应基本证明三点:一是产品缺陷,如药品属于过期药品;二是损害后果;三是缺陷药品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般来讲,后两者需要通过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医疗过错鉴定报告予以证明。徐小姐可要求医院对其就诊的病历、使用的药品进行封存,医院不得拒绝。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49条规定,过期药属于劣药,而劣药是禁止销售和使用的。根据该法75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徐小姐也可以通过向药监部门举报,惩处医院使用过期药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