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提到550元
7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到55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390元提高到430元,提高了4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10元提高到120元。日前,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接听12333专线,就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市民答疑。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2014年7月起,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将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即分别从原来的40%、50%、60%提高到45%、55%、65%;5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仍执行原规定的报销比例。该政策实施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门诊报销水平将达到55%,每年可减轻参保人员1500多万元门诊医疗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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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我小孩今年上小学了,上个月学校要求学生办理未成年人医保,收取120元,这与城乡居民医保有什么不同吗?
答:这是相同的。您的孩子参加的未成年人医保属于城乡居民医保范畴。目前,我市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和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今年7月起这四类人群的缴费标准均是每人每年550元,其中个人缴费120元。
2.问:我父亲在外地退休并享受了退休职工医保待遇,今年投靠子女将户口迁入厦门,我想在厦门再帮他办理一份城乡居民医保可以吗?
答:根据相关规定,您父亲已经参加并享受了退休职工医保待遇,不能再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