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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下班途中被撞伤 也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2014-05-14 14:43:17 扬子晚报网本站编辑查看次数:1208

    接听时间: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吴伟(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先生:我妻子是南京某公司的职工。去年年底的一天,她在距离下班时间还有两小时的时候提前下班。回家途中,她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肇事车逃逸。经交警认定,我妻子无事故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尚未找到,我们无法向肇事人索赔。单位认为我妻子是擅自提前下班,因此不属于工伤,也拒绝支付医疗等各项工伤费用。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吴律师:“提前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亦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关于职工擅自离岗行为对单位利益的损害问题,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职工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律规定及企业内部纪律规定,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进行处分或处罚,而不能因职工违纪而剥夺法律赋予职工因工伤获得赔偿的权利。

    郑先生:我在经过小区楼下时被802号住宅落下的玻璃割伤右手部,导致动脉破裂。经某医院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2万余元。802号住宅产权人是李某,承租给兰某使用。我向两人索赔,房主李某说其已经将房屋租赁给兰某使用,自己无法管控,造成损害应当由兰某承担。兰某主张,房屋是李某所有,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李某赔偿。请问我应当找谁来承担责任?

    吴律师:造成你受伤的原因是建筑物玻璃脱落。按照常理推定,房屋的所有人应当对出租屋负有保证质量的责任,玻璃脱落显然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对他人的损害无法免除责任。而兰某承租房屋,直接使用和管理,对玻璃的脱落没有尽到管理的义务,即没有发现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并通知所有人李某予以排除,也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依据《侵权责任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如果两人均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对你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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