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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病未能及时送医致死亡 厦门护理院被判赔钱

2014-02-16 13:35:43海峡导报本站编辑查看次数:574

       

        老人病死在护理院,家属能不能索赔?近日,思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这样的养老纠纷案。

林老先生原本身体就不太好,数年前,他就被查验出患有帕金森病、糖尿病等病症,经过住院治疗,出院时病情好转。后来,家属考虑到家中没有完善的护理条件和适宜的生活环境,因此决定将老先生送到厦门某护理院。

当时,双方签订了入院护理协议,约定护理等级为三级护理,林老先生自带护工一名,护理院为林老先生按自理老人的标准提供服务。之后,林老先生出院就直接入住了。

但是,谁也没有想到,在护理期间,林老先生的营养状况、感染状况等均有严重恶化的现象。2010年8月,林老先生更换胃管后,在进食中出现咳嗽、气喘、胸痛等情况。等到家属赶到护理院,将老先生送至医院治疗时,一切已经太晚了。最终,老人因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林老先生死后,家属认为,护理院没有很好地尽到护理义务。因此,家属起诉认为,在入院护理期间,老先生多次出现发热、冒冷汗等症状,并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但是,院方均消极对待,而且在林老先生更换胃管之后出现异常时,院方也没告知家属,延误抢救时机,直接导致林老先生死亡。

近日,法院开审此案。在法庭上,家属要求院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但护理院答辩称,自己没有违约,而且家属索赔金额太高,于法无据。审理期间,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护理院对林老先生的护理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与林老先生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度为10%左右。

经一审,思明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护理院承担10%的责任,即赔偿39143元。

法官说法

没有履约 就要赔偿

老人病死,护理院为何要担责?对此,法官分析说,护理院在林老先生出现发热等症状后未引起足够重视,未较好履行约定,致使林老先生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病故,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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