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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计委:省内出生的婴儿均可办出生证明

2013-12-17 15:40:06长江商报本站编辑查看次数:773

湖北省卫计委详解出生证明管理办法   

省内出生的婴儿均可办出生证明   

长江商报消息(记者 胡梦)10月24日,省卫计委出台《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湖北省将进一步规范出生证明的办理,要求“各签发机构与管理机构不得以结婚证、生育证等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附加条件”,但不少市民对部分细节问题仍有疑问,对此,省卫计委进行了详细解释。   

没有出生证明,就无法申报国籍、户籍,无法取得公民身份号码,也无法证明婴儿出生状态及血亲关系,为此,湖北省于2007年制订下发了《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但由于几年来不少情况发生变化,湖北省今年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有市民提出疑问,如果不是在医院内出生,是否也可以取得出生证明?对此,省卫计委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办法》对一些特殊情形,如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单亲家庭的婴儿、采取辅助生殖技术等出生的婴儿、公民收养的儿童等《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有规定,只要在湖北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均应依法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原卫生部、公安部下发的一系列《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都指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查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没有将结婚证、生育证作为附加条件。  

而对于过去因条件限制没有取得出生证明的部分人来说,湖北省本次明确可进行补发,但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并统一了补发与换发的流程和要求,规范了废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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