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进口药”幌子 卖来路不明“三无”产品
思明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与药监局专家对药店进行走访。
近几年查处的常见假药。
法官为店主带去不少实用的法律信息。
思明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与药监局专家座谈。
思明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跟药监局专家共同探讨假药的鉴别。
近年来,由于销售药品的利润可观,一些不具备药品销售资质的商家也开始在自己经营的食品店、杂货铺、小超市里卖起了药品。而成人用品店内偷卖壮阳药更是“公开的秘密”。这些小店里卖的药品经常打着“进口药”的幌子,卖的却是来路不明的“三无”产品。
2012年我市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打击力度,药监、公安联合检查涉药单位200余家,抓获了一批从事假药经营的违法犯罪分子。据统计,今年以来,思明区法院共受理销售假药犯罪案件58起,目前已判决9起,其余49起也将于近期陆续对外公开宣判。
思明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刘德芬庭长特别提醒广大涉药商家,切勿见利忘义、图财害命,假药劣药的存在,严重地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国家对制售假药的行为,将毫不留情,严厉打击。同时,也特别提醒广大市民出于对自身健康的考虑,切不可购买、服用非正常渠道的药品。
案例1
胆大包天
不知道卖药人姓名
就敢进货
余某在禾祥西路开了一家成人用品店,主要是经营一些计生用品。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余某听说具有壮阳功效的药品销路很好赚钱快,就打起了卖壮阳药的主意。很快,她的店内就摆上了“德国黑蚂蚁”、“速硬100”、“早泄克星”这样的壮阳药品。余某积极地把这些药品推销给顾客,并称这些药是香港药品,质量有保证。
七月的一天,民警与药监部门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执法检查,店主余某被当场抓获。余某坦白,这些壮阳药品都是一名陌生男子骑电瓶车上门推销的,陌生男子定期会拿过来几盒给她卖。她甚至连这名男子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都不知道。余某还说,很多顾客不好意思到医院买壮阳药品,成人用品店比较隐蔽,不少人喜欢到店里买这类药品。
案发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查获的药物作出认定:“德国黑蚂蚁生精片”、“速硬100”、“早泄克星”都标注为香港企业生产,但实际上都没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号,依照法律规定都属于假药。
余某销售假药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案例2
明知故犯
知道自己没资质
仍偷偷卖“伟哥”
2012年6月28日23时许,公安人员与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思明区禾祥西路某成人用品店内联合执法检查时,在该店内查获待售的
“VIAGRA”(即“伟哥”)4粒,“VIAGRA”
药瓶8个以及账本1本,并当场抓获该店老板张某。张某出售“伟哥”时都称这些药品是国外进口,药品包装也是英文标示。张某自知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进口药品注册证》,销售这些药品是违法的,他并没有把这些药品摆在柜台上,而是放在一个不起眼的抽屉里,有顾客问起来再拿出来推销。后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张某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应依法按假药论处。
案发后,据张某交代,其所销售的假药是在厦门的一个成人用品批发店进货的,那个批发店销售药品同样是“无证经营”。
思明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批准文号的药品33粒,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法所得23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3
屡教不改
被行政处罚过
还敢卖假药
2012年12月,药监部门执法人员在厦门某大酒店商场内检查时,发现陈某承包经营的柜台上有展示销售“强胃散”、“金十字胃肠药”、“五蜈蚣标止咳丸”、“虎标万金油”、“斧标驱风油”等常见常用的进口药品。这些药品标示的生产企业均为境外,但销售这些药品的陈某并没有《进口药品注册证》,甚至连《药品经营许可证》都没有。陈某投案后供述,这些药品是一个不认识的小伙子上门推销给他的,对方也未出示任何证件给他。药品也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假药论处。
案件审理期间,思明法院还查明,被告人陈某在2012年6月就因销售假药被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以行政处罚。陈某屡教不改,无视法律,终因销售假药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4
贪图小利
妻卖假药夫帮忙
双双犯法
曾某、蔡某夫妻俩在厦门曾厝垵附近经营一家食杂店卖台湾特产,生意还不错。偶尔有游客会问起,店里有没有台湾、香港等地的药品出售,这让蔡某动起了卖药品的心思。有一天,一个陌生男子带了一些“鹦鹉牌特效牙痛灵”、“公牛牌坐骨腰痛丸”、“张国周牌强胃散”等药品上门推销,说这些药品是台湾、日本等地产的,销路不错。
蔡某得知该男子既没有任何售药资质,也没有正规的销售票据后,心里也觉得这些药品的来历肯定有问题,心里有些犹豫,但是上门推销的男子告诉她,自己是台湾人,经常带这些药品过来卖,没出过什么问题,销路很好。于是蔡某就从这名根本不知道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的男子手中进货,做起了销售“进口”药品的生意。丈夫曾某从妻子口中得知此事后,觉得供货人有问题,而且自己家的店也没有销售药品的资格,感觉有些不妥,但是妻子告诉他,大家都这么卖。于是曾某也放下顾虑,开始积极地在店内向游客们推销起药品来。
直到2012年7月,药监执法人员查获该店的假药,丈夫曾某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妻子蔡某随后投案自首,夫妻俩才追悔莫及——不应贪图小利以身试法啊。目前,夫妻俩都被移送法办,该案正在审理中。
案例5
黑心商家
假药来路不明
还卖五倍价格
2012年7月的一天,民警在思明区湖明路侯某所经营的情趣精品馆内查出用于销售的“德国黑蚂蚁”、“五夜神”药品各两盒,但是侯某不能提供相关的售药资质证书。
侯某自幼在厦门读书,16岁之后开始在厦门务工。2008年起,侯某开始经营这家成人用品店,一直以来都是经营避孕套和情趣用品,但经常会有顾客询问侯某是否有壮阳药品和催情药品卖,这让侯某觉得销售壮阳药品有利可图。当一名骑电瓶车的陌生男子到店里推销假催情药品时,侯某当即买下了“德国黑蚂蚁”、“五夜神”各五盒。在被民警查获前,侯某已经以五倍的价格卖出上述两种药品各三盒。由于侯某销售的药品数量不多,公安没有逮捕她,而是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被取保候审的侯某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在利益的驱使下,居然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偷偷卖起了假“伟哥”。2013年3月,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执法检查时,当场查获假“伟哥”1瓶(内有23粒药丸),并再次抓获侯某。这一次,她很快被实施逮捕关进了看守所。
案例6
明目张胆
百货公司开假药专柜
老板被判拘役半年
小陈是厦门中山路附近一间有名的百货公司的老板,这家百货公司地点好、客人多,生意一直不错。老板小陈发现不少客户提出想买进口药品,于是在明知自己没有售药资格的情况下,在百货公司里卖起了标注产地为香港、台湾、日本、法国、泰国、新加坡等地的药品。在可观利润的驱使下,小陈的百货公司销售境外药品的种类和数量越来越多,甚至在百货公司里设立了一个销售进口药品的专柜。百货公司这样大规模的销售药品引起了警方的注意,2012年7月的一天,民警会同药监部门执法人员到这家百货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店店铺及仓库内共查获“喇叭牌正露丸”、“法国双飞人药水”、“五塔标行军散”、“保济丸”、“强胃散”、“安美露”、“蚬壳胃散”等多达40种药品。
小陈当时不在公司,公司员工被公安人员带走后心知不妙,赶紧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供述百货公司销售的这些药品是从广州、石狮等地的商店及一些流动摊贩手中进货的,并没有正式的进货票据。在小陈百货公司查获的药品全部被药监部门认定为假药。
2013年11月8日,小陈因犯销售假药罪,被法院判决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记者手记】
莫贪便宜买假药
记者在调查走访中发现,最近被查处的假药案件中90%以上是销售假“伟哥”等壮阳类药品。近年来,随着人们观念的开放,成人用品商店在大街小巷随处可见。而在没有售药资格的成人用品店内偷偷卖这类壮阳催情假药,已成为药品监管的一块“硬骨头”。
成人用品店里的假“性药”,包装上一般都未标注成分、产地,生产批号也含混不清、似是而非,其中一些甚至连生产厂家都没有。而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其外包装上的药效说明却十分醒目而刺激,还标出用法用量,有的包装标识还是英文和日文,没有一个汉字。对此,我市执法部门将其定性为“三无”产品。
药监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药品关乎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所以各国对药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都有非常严格的立法。一种药品从研发到投入市场往往要经历短则几年,长则数十年的时间,研究人员要积累大量的动物实验、临床实验数据并做细致的分析研究,确保安全才能大量的投放市场。而现在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在一些地下黑工厂、小作坊非法生产出来的假药,有的完全没有疗效,有的疗效不错却是添加了对人体副作用极大、国家禁用的药品成分。消费者买了假药轻则没有效果,重则危及生命。但销售这些“三无”药品的成人用品店往往不会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也没有《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地址也不是其实际经营的地方。这些成人用品店转手很快,一旦经营不善马上就转让了。而且在店经营的经常是营业员,老板不见踪影。发现药品有质量问题危及人体健康时,消费者却往往找不到卖药的责任人或者没有凭证要求卖药人承担相应责任,对消费者维权非常不利。
假药祸害无穷,任何时候都要依法严厉打击假药犯罪!本报记者特别呼吁广大市民,一定要坚决抵制假药!
【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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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随意买药危害大
擅自卖药要判刑
思明法院的办案法官介绍说,使用假药,轻者会延误治疗,重者会危及生命安全。因此,国家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处罚有较严格的规定。《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什么是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有以下情形的按假药论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注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为此,思明法院办案法官特别提醒商家,针对药品的生产、销售,国家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就不能销售药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但是没有《进口药品注册证》,仍不能销售进口药品。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销售药品,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判刑。思明法院在重拳打击制售假药的同时,更要提醒广大市民,“是药三分毒”,真药对人体都有一定副作用,更何况来历不明、成分不明的假药。大家不要随意购买药品,应该到正规的药店购买。
【部门提醒】
无注册证号药品
一律按假药查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而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制售假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应依法严厉打击。
药监部门特别提醒,非法进口药品的危害作用:未经批准,药品疗效无法论证;未经进口口岸检验,药品质量无法保障;未经审核备案,药品真假难以鉴别;来源渠道非法,运输储存条件不符合药品要求。请广大市民切勿盲目购买,以免上当受骗。
同时,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2009年第69号公告,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产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对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或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假药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