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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一夫妇符合生育条件 却办不了“准生证”

2013-10-24 09:54:47厦门日报admin查看次数:617

  

 

小吴夫妇终于拿到了《生育服务证》。


   结婚近七年,小吴终于怀孕了,但她和丈夫都高兴不起来,因为“准生证”一直没办下来。《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患不孕(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在办理收养手续期间意外怀孕的夫妇,也适用该规定,小吴就属于这种情况。然而,集美区计生局认为小吴不符合“准生证”的办理条件,这又是为什么呢?


   收养孩子时怀孕了
   夫妻俩却高兴不起来


   小吴婚后一直没怀上孩子,几家大医院都说她很难怀孕。今年2月底,市妇幼保健院出具了《疾病证明书》,证明她有“继发性不孕症”。实际上,在此之前小吴就已经放弃治疗了,准备收养孩子,并向街道办申请办理收养手续。
   在收养手续办理过程中,5月份,小吴发现自己怀孕了,她赶紧申请办理再生育手续,并于9月25日通过了杏滨街道办的初审,岂料之后就没了下文。
   小吴到社区、街道办打听,才知道是区计生局不予审批。小吴联系上区计生局经办人员林某,他答复,计生部门不认可小吴的不孕症证明,认为她在办理收养证前就怀孕了。
   小吴极力辩解,但区计生局坚持不予审批,而且既没有给她书面答复,也没有退还申请材料。百般无奈下,小吴向市纠风办投诉。

   区计生部门依据个人判断不予审批


   市纠风办调查人员向经办人员林某了解情况。他表示,之所以不予审批,主要有两个理由。
   第一个理由是,林某说他看到杏滨街道办上报的材料后,觉得情况特殊,请示了市计生委政策法规处的熊某,熊某表示“继发性不孕症”不是典型的不孕症,不能批。
   这一答复是有文件依据,还是个人论断?在调查人员的要求下,林某拨通了熊某的电话:
   林:这个继发性不孕症不能批,有没有什么文件依据?
   熊:什么文件依据啊?我们说不孕症就是不能生育的,至少是好多年不能生育的。继发性就是过一段时间还会怀孕。
   林:这个是你理解的?还是有文件规定?
   熊:这当然是……(我)理解的。
   那么,继发性不孕症究竟是不是不孕症呢?调查人员现场咨询了我市的妇产科专家,据专家介绍,继发性不孕症也是不孕症的一种,而非熊某所说的“不是不孕,过一段时间就会怀孕”。
   林某的第一个理由被确认是错误的,第二个理由又是什么呢?集美区计生局认定小吴是在办理收养手续前怀孕的,依据是,小吴是3月份怀孕的,而《收养登记证》是6月27日发出的。这个理由也很快被证明不成立,小吴出示了2月26日由日东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证明》和2月28日由杏滨街道办开具的《生育情况证明》,两份材料证明,小吴至少在2月份就开始办收养手续。

   审批时限超期,答复用口头


   集美区计生局在办理小吴准生证实质审查方面存在瑕疵,那么程序方面呢?调查情况显示,同样存在瑕疵。
   根据市计生委网上公开的信息,2008年集美区计生局组织机构及办事指南明确注明:该局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2012年,集美区106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40%以内,也就是说,再生育服务证的办理时限应为6个工作日。但是从材料看,杏滨街道办9月25日初审通过并报区计生局,直到10月18日市纠风办介入调查前,区计生局仍未审批。
   同时,调查人员了解到,经办人在办理过程中既没有向集美区计生局负责人汇报,也没有逐级书面上报向市计生委请示,而是采用口头方式与熊某沟通,甚至没有将小吴的审批材料给熊某看。程序上的不规范影响了被请示者的判断。
   此外,林某仅口头告知小吴不予审批,违反了我市机关效能建设九项规定中的《否定报备制》,没有按要求逐级审批,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审批的理由。


   准生证拿到了,区计生局还上门致歉


   在了解了审批过程中程序和实体的瑕疵后,市计生委表示:将敦促集美区计生局立即整改。
   对此,集美区计生局表示,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在向投诉人电话说明时没有沟通到位,对当事人持有“不孕症”证明和《收养登记证》情况,经办人员没有汇报,提出研究讨论,就轻易回复暂不能审批,说明工作人员群众观念淡薄,换位思考不到位。该局将对经办人严肃批评教育,责成其深刻反思,检讨,并立即召开全局机关工作人员会议,举一反三,切实树立服务群众的思想。
   18日下午,集美区计生局有关负责人带着林某登门向小吴表示了歉意,并送上已审批的《再生育服务证》。
   对相关责任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市纠风办将继续敦促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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