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加大医疗服务领域开放力度 “非禁即入”
2013-10-15 09:04:39厦门日报admin查看次数:720
亮点
●明确提出政府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
●首次提出将社会资本举办的健康服务机构纳入财政资金补助范围
●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加大政府对健康服务领域的投入,并向低收入群体倾斜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14日正式公布。《意见》从鼓励扩大供给、刺激消费需求两个维度提出了放宽市场准入、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完善财税价格政策等具体措施。
《意见》提出了
四大突破性政策措施:
加大医疗服务领域开放力度。实行“非禁即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向外地资本开放。
严控医疗机构设立的审批时限,下放审批权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举办或运行主体。
简化对康复、老年病、儿童、护理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
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
《意见》中的
其他重要举措还包括:
创新投融资引导方式
《意见》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健康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健康服务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明确提出政府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
财政和土地规划政策支持
《意见》明确,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首次提出将社会资本举办的健康服务机构纳入财政资金补助范围。完善政府投资补助政策,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健康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发挥税收、价格政策的作用
《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税收、价格政策的作用,在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药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了对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管制。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各地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加大对健康服务领域投入
《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健康服务领域的投入,并向低收入群体倾斜。鼓励地方探索直接补助群众健康消费的具体形式。在对企业按规定为其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健康保险的税收政策。
●明确提出政府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
●首次提出将社会资本举办的健康服务机构纳入财政资金补助范围
●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加大政府对健康服务领域的投入,并向低收入群体倾斜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14日正式公布。《意见》从鼓励扩大供给、刺激消费需求两个维度提出了放宽市场准入、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完善财税价格政策等具体措施。
《意见》提出了
四大突破性政策措施:
加大医疗服务领域开放力度。实行“非禁即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向外地资本开放。
严控医疗机构设立的审批时限,下放审批权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举办或运行主体。
简化对康复、老年病、儿童、护理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
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
《意见》中的
其他重要举措还包括:
创新投融资引导方式
《意见》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健康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健康服务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明确提出政府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
财政和土地规划政策支持
《意见》明确,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首次提出将社会资本举办的健康服务机构纳入财政资金补助范围。完善政府投资补助政策,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健康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发挥税收、价格政策的作用
《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税收、价格政策的作用,在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药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了对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管制。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各地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加大对健康服务领域投入
《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健康服务领域的投入,并向低收入群体倾斜。鼓励地方探索直接补助群众健康消费的具体形式。在对企业按规定为其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健康保险的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