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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安厅:嫌犯本月投案自首 可获宽大处理

2013-07-04 14:15:00天山网admin查看次数:663

    天山网讯(记者田山报道)2013年7月1日至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先后向社会发布了《关于检举揭发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通告》《关于收缴管制刀具、危险物品、涉恐涉暴宣传品的通告》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公告》(通缉令)。记者就两个《通告》和《公告》发布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公安厅有关负责人。

    记者:两个《通告》和《公告》发布后,效果如何?

    答:两个《通告》和《公告》发布后,社会反应强烈,各族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我们已经接到了一些涉恐涉暴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收到了群众主动上交的近千把管制刀具,已有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

    记者:此时发布两个《通告》和《公告》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近期,巴楚、鄯善等地发生了严重暴力恐怖袭击案件,给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暴力恐怖犯罪分子是各族人民群众的共同敌人,各族人民群众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力量。我们发布两个《通告》和《公告》,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取得群众的支持,积极检举揭发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同时,也敦促违法犯罪在逃人员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依法从轻处理。为了消除隐患,我们依法对流散在社会上的管制刀具、危爆物品、涉恐涉暴宣传品等违法违禁物品进行收缴,希望广大群众继续给予支持。

    记者:对投案自首人员,怎样体现从宽处理?

    答:对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主动检举揭发并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人员和犯罪在逃人员的,我们将视情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大限度给予从宽处理。希望负案在逃人员能够珍惜这次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我们也希望涉恐涉暴案件在逃人员的家属、亲友积极规劝他们投案自首,使他们得到宽大处理。

    记者: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自首?

    答:涉恐涉暴在逃人员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属自首。由于客观原因,在通告发布的一个月内,本人不能直接到公安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随后本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记者:对检举揭发暴力恐怖犯罪线索的,公安机关将如何进行奖励?

    答:对群众检举揭发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公安机关经过调查破获暴力恐怖犯罪案件、抓获暴力恐怖犯罪分子的,将给予举报人5-10万元的奖励。对于检举揭发和提供破案线索,消除重大社会危害的,公安机关将给予更高的奖励。

    记者:对主动上交违法违禁物品的人员将如何处理?

    答:凡是主动上交个人持有的管制刀具、危爆物品、涉恐涉暴宣传品的人员,没有造成现实危害的,公安机关将不追究其责任。对群众提供线索并经查实的,将给予一定奖励,我们已经制定了《关于群众主动上交管制刀具、危爆物品、涉恐涉暴宣传品及举报相关线索奖励办法》。

    记者:群众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

    答:各族群众在得知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后,可通过书面、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也可以直接到派出所或警务室检举揭发,或者向公安厅政府网站“天山警网”(http://www.xjgat.gov.cn)的“投诉举报”信箱写信举报,还可以拨打110和当地报警电话检举揭发。我们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同时,我们也要重申,对帮助、隐藏、包庇罪犯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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