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回应错抓海南女大学生9个月:程序合法
7月4日,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台江公安分局就“2007·11·23”中亭街盗窃案审理情况在会上作出回应,表示真诚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批评和意见建议。
中亭街盗窃案侦办始末
台江警方介绍,2007年11月23日17时许,陈才某等8名犯罪团伙成员,进入中亭街“新潮贵族”服装店,盗窃现金12700元和三星牌手机1部等;次日15时许,该团伙又在中亭街“简单点”服装店内,盗窃现金3800元。24日,台江警方抓获陈才某、谢养某、黎兰某、蔡井某、陈彩某、陈保某、蔡婆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缴获全部赃款,但有1名团伙成员漏网。后来,陈才某因怀孕被依法予以取保候审,蔡婆某因作案时未满16周岁予以释放,其他人均被判刑,现已全部刑满释放。
团伙成员包括陈尾某的大嫂黎兰某、二嫂谢养某、三嫂陈彩某和大姐陈才某,均一致供认并通过作案现场监控录像截图指认在逃成员系陈尾某。因该团伙成员均为亲属关系,其供述和指认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根据《刑事诉讼法》,台江公安分局于2008年2月23日对陈尾某作出刑拘决定并上网追逃。
其间,民警多次赴海南并通过当地警方开展工作,但追逃缉捕未果。2011年9月2日,陈尾某被海南琼海警方抓获,移送台江警方。陈尾某否认作案,但对其家庭成员情况等也均未作如实陈述。
2011年9月10日,民警前往海南儋州询问原涉案人员黎兰某、谢养某、陈彩某,3人推翻之前对陈尾某参与作案的指认,改称不认识该脱逃的团伙成员。
台江公安分局针对上述团伙成员的供述反复多变情况,严格依照相关程序,充分收集陈尾某的涉案证据和辩解材料,全部移送检察机关审理。台江区检察院于9月29日批准逮捕陈尾某。
10月31日,陈尾某二姐陈宝某怀抱哺乳中的婴儿到台江公安分局投案自首,称是自己当时共同作案,其妹陈尾某没有参与,但对当年作案地点、过程、方式等关键内容都无法正确描述。
由于之前同案成员均无提及陈宝某参与作案,台江公安分局慎重对待、认真受理,对其进行客观、全面的审查,两次制作笔录。11月2日,台江公安分局将陈尾某涉嫌盗窃及陈宝某有关供述一并依法移送台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台江区检察院分别于2011年11月18日、2012年1月10日两次要求台江公安分局补充侦查,对发案期间陈尾某是否在校、其他团伙成员供述为何前后矛盾等进行再次取证。
2012年4月23日,台江公安分局根据台江区检察院要求,再度派出民警分别于4月23日、5月7日赴海南对相关证据情况进行再调查再取证,并于5月17日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区检察院。
6月21日,台江公安分局接台江区检察院函,由于陈尾某涉嫌盗窃的主要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将该案退回台江公安分局。接案后,台江公安分局对陈尾某进行再次讯问核实,并派出专案民警赴海南对陈宝某涉嫌盗窃证据进行核实固定,陈尾某、其大哥陈斗某均对盗窃现场视频录像进行再次辨认,指认是陈宝某,陈宝某也承认系本人参与作案。
6月29日,台江公安分局认为陈尾某涉嫌犯罪的证据已排除,依法予以释放。同时对涉嫌盗窃尚在哺乳期的陈宝某,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件侦查过程法律依据充分
一、对陈尾某涉嫌犯罪展开侦查工作的法律依据充分。
1.该案团伙成员落网之后,一致供认并通过作案现场监控录像截图指认在逃成员系陈尾某,她们为陈尾某的大嫂黎兰某、二嫂谢养某、三嫂陈彩某和大姐陈才某(当时冒名陈宝某)。
2.陈才某案发时冒用其妹陈宝某的姓名,因其当时怀孕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台江公安分局决定对其刑拘并上网追逃。2010年1月11日,陈宝某被海南海口警方抓获,她否认参与作案。之后陈才某主动投案,称自己冒用陈宝某姓名,此时陈才某依然供称并指认作案视频图像及截图是其三妹陈尾某。台江公安分局再次动员陈尾某的大哥陈斗某规劝陈尾某投案自首,陈斗某未提出异议。
3.台江公安分局于2008年1月派出民警,前往陈尾某户籍所在地海南儋州峨蔓边防派出所调查布控。其间,陈斗某被通知到派出所配合调查。民警明确告知陈尾某涉嫌盗窃作案,陈斗某对此并未否认。
2011年8月“清网行动”中,台江公安分局为追捕陈尾某,专门向海南峨蔓边防派出所寄送福州市公检法部门《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联合通告》和规劝信,并多次去电请求协助。峨蔓边防派出所民警设法联系陈尾某亲属,转交有关函件,进行规劝动员,陈斗某对陈尾某因盗窃被上网追逃依然没有提出异议。
二、陈尾某涉嫌盗窃诉讼过程符合法定程序。
对于陈尾某涉嫌盗窃和其被拘捕、羁押期间,台江公安分局从立案、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到移送起诉,均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期限,收集涉案证据和辩解材料,一并移送检察机关。2012年6月21日,台江公安分局接到台江区检察院退回的案件后,立即开展后续工作,与陈尾某及其家人、诉讼代理人沟通情况、核实证据,告知相关结论,及时予以释放。
三、对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多次送检甄别。
台江公安分局对本案重要证据的现场监控录像,多次提交涉案人员及认识陈尾某的相关人员辨认,并先后将监控录像送福建省警察学院、浙江省公安厅、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等权威专业部门进行人像辨认鉴定,均因录像截图质量欠佳,不具备比对鉴定条件,无法作出辨认结论。
综观全案侦审过程,陈才某等人故意作虚假供述,严重干扰妨碍刑事诉讼活动,是导致陈尾某被羁押审查9个多月的主要因素。
涉案人员及其亲属屡次故意作虚假供述,不如实向警方反映真实情况,对台江公安分局及时查清全案产生重大影响。对陈尾某被羁押问题的相关工作,警方将依法依规处理。
(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