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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法:拾获失物索酬3成降为1成

2012-05-30 14:22:17中国新闻网admin查看次数:501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立法机构昨天三读通过“民法”第八○五条及第八○五条之一条文修正案,明定拾获遗失物者向失主索求报酬之上限,从物品价值三成降为一成,且不得向中低收入户等弱势失主请求报酬。

  三读通过版本规定,遇报酬金额有争议时,失主得请求法院减少或免除报酬。而且拾得人若未于七天内通知或交存遗失物,不得请求报酬。国民党“立委”廖正井说,遇纠纷时由法院判别,可更具弹性,兼顾各方利益及公平性。

  两年前有位法律系毕业女子,因拾得单亲贫妇遗失的21000元(新台币,下同),扬言依法向贫妇索求三成报酬6300元,引发争议;去年又发生男大学生捡到笔记本电脑后,先找计算机商估价,再向失主索求10000元报酬金。

  鉴于近年来类似纷争频传,“立委”江惠贞、廖正井、吴育升、蒋乃辛等人皆提出修法。

  “朝野”“立委”在修法过程中表示,此法设立原希望鼓励民众拾金不昧、物归原主,但这项传统美德已日渐消逝;部分民众甚至着眼功利考虑,把此法降格视为“获利工具”,让失主经历不愉快的追讨经验,应该重新检讨。

  吴育升及蒋乃辛等人在修法草案中指出,此法立法时未考虑失主经济状况,若拾得人坚持留置失物或请求报酬,将使弱势失主生活困顿无依。因此修法时参考“社会救助法”,规定失主若为特殊境遇家庭或经济弱势时,拾得人不能请求报酬。

  吴育升等人修法时指出,当失主为经济弱势,或遗失物对失主有高度重要性时,拾得人若留置失物并索求报酬,将使失主陷入困境。因此他们主张“失主给付报酬引发争议、有失公平时,应由法院斟酌各种事实因素后减免报酬,较为弹性周全”。

  台“立法院”“司法及法治委员会”初审时,“法务部”常务次长陈明堂曾说,过去索求遗失物价值三成是“请求上限”,通常报酬会比三成还低,强索报酬上限状况不常发生。因此“法务部”赞成降低索求报酬额度,但不同意删除该条文,否则可能造成拾得人不愿意物归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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