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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乡村卫生所看病也可享医保了

2012-03-31 10:42:08厦门日报admin查看次数:701

   我市日前下发《厦门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镇卫生院管理村卫生所

   镇村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以镇为范围,由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予以规范管理,简称“五统一两独立”(统一人员、统一业务、统一药械、统一绩效、统一信息管理,法律责任及财务核算独立)。

   实施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后,镇卫生院主要负责履行本辖区卫生管理职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综合服务;设立专职部门和人员对村卫生所实行一体化管理,对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信息化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负责采购、配送符合标准的国家基本药物;负责对村卫生所的绩效考核;负责财务结算与发放相关经费。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则在镇卫生院的一体化管理下,承担本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等工作;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实施与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所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

   每位乡医月补2000元

   《方案》最大的亮点是建立了良好的乡村医生补偿机制,有利于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的可持续运行和良性发展。对每个参加镇村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每月给予执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2000元,补助标准在全国属于较高水平。其中60%作为基本工资补助,40%用于工作考核奖励补助。

   《方案》还建立了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对于年满70周岁的男性乡村医生、年满65周岁的女性乡村医生,原则上应于当月底前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办理乡村医生资格注销手续,停发基本药物制度等补助;其中对1961年1月1日前出生的、从业累计30周年(含)以上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生活补助,此举有利于解除超龄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改善乡村医生学历结构、提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村卫生所纳入医保

   根据《方案》,纳入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卫生所将成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并接入厦门市市民健康信息系统平台,使农村居民在村卫生所的就诊记录也能统一保存到个人健康信息档案。村卫生所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城乡居民门诊就医发生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额报销。此举使农村居民不出村就能享受到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是我市“岛内外一体化、城乡一体化”战略在基本公共卫生领域的重大突破。

   建300个标准化卫生所

   今后,我市将按照每所村卫生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标准,投入建设经费20万元/所,设备2万元/所,实施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已完成经费拨付计划至2012年底建成170所,至2015年底完成全部近300个村卫生所的标准化建设。

   我市每年将定向扶持培养50名大专学生到村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学习期间学费6000元/人/年、住宿费1100元/人/年、生活费补助3000元/人/年,规范化培训期间每月提供950元生活费补助。工作后作为镇卫生院的编外合同人员进行管理,最低服务年限为10年。

   本报记者 楚燕 通讯员 林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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