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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车刮伤后,住院治疗哮喘

2012-03-05 08:36:14厦门商报admin查看次数:732

法院称该病与交通事故无关,肇事方无需为此赔付

  走在人行道上时,他被起步行驶的客车后视镜刮伤,入院治疗13天。不久,他又两次入院,治疗哮喘等病。这后两次入院,是否与交通事故有关?哮喘是不是交通事故的后遗症?近日,湖里区法院宣判了这起案件。

  车祸后多次住院

  翁某是一家旅游公司的大型客车司机。2010年3月31日,在金尚路路口,翁某驾驶公司的客车起步行驶时,车辆左观后镜不慎刮擦到人行道上的陈先生,造成陈先生受伤。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陈先生住院治疗13天,出院医嘱:“1月后复查头颅CT检查,如有不适症状,随时复查……”

  2010年5月1日,陈先生在出院10多天后,因为摔伤再次住院治疗53天。2010年7月9日,陈先生又因为“反复气喘8年余,加重半月,伴下肢浮肿10天”,第三次住院治疗17天。这两次共花费医药费2.7万多元。

  此后,陈先生将翁某所在的旅游公司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陈先生诉称,交通事故造成他医药费、护理费等损失5万多元。其中,医药费部分,扣除旅游公司已经垫付部分,他还花费了2.7万多元。因此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5万多元。

  对此,旅游公司辩称,其已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1万多元。保险公司也辩称,鉴于陈先生的损失已由旅游公司支付,保险公司不需要再付赔款,其将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与旅游公司进行保险理赔。

  医疗费该由谁出  

  庭审中,对于陈先生几次住院是否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双方争执不下。

  2011年12月份,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认定陈先生的肺心病、双侧肺气肿、高血压病、支气管哮喘等疾病,在2010年3月31日受伤入院当天已经存在,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因此第一次住院期间治疗肺心病、高血压病等疾病所产生的费用为不合理,不过,在此期间并未发现治疗这些疾病的相关用药,其住院期间总费用5100多元均为合理。另外,第二次、第三次住院治疗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属于自身疾病,其产生的医疗费2.7万多元应为不合理费用。

  湖里区法院认为,陈先生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失,旅游公司业已支付。至于陈先生第二次、第三次住院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与交通事故缺乏因果关系,这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近日,湖里区法院一审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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