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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机场刺母案”开庭 母求轻判患病儿

2011-10-20 11:33:55东方网admin查看次数:657

  东方网10月20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昨天,备受瞩目的“浦东机场刺母案”,在浦东法院开庭。此时,距离事发的3月31日已过去半年多,在罪与罚、情与法之间煎熬了半年之久的被刺母亲顾女士,终于见到了刺伤自己的儿子汪津(化名)。整个庭审中,她至少3次情绪失控,或抽泣,或哽咽,还有一次双手合十,含泪请求法官轻判患有精神疾病的儿子。

  “儿子患有精神病,本身是病人,也是受害人;造成今天这个局面,我和家庭也有责任,希望能帮他把病治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顾女士总是极力把责任揽在自己身上。

  法院昨天审理后,宣布择日宣判。

  儿子躲过母亲直视目光

  昨天上午9时,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离“留学生刺母案”开庭还有半小时,旁听席上就已坐满了人,除了汪津的亲属外还有很多记者,仅摄像机就有10多台。

  上午9时35分,戴着手铐的汪津在法警的陪同下步入法庭。他上身穿一件长袖羊毛衫,外罩一件黄马甲,下身一条格子睡裤。这2件衣服,是顾女士在9月22日送进看守所的。自3月31日晚案发至今,顾女士只在儿子被刑拘、批捕时,在电视里看过两次儿子的镜头。昨天开庭,是她半年多来第一次当面见到儿子。在她看来,汪津比以前瘦了很多。

  步入法庭后,汪津躲过了母亲直视的目光。但顾女士却已无法自已,用右手捂住嘴巴,眼里含满了泪。

  两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中,汪津几乎在回答所有问题时,都会停顿两三秒钟,很多时候甚至需要审判长再次使用通俗的语言进行解释后,他才会低声应答。除了摇头,他回应的词语更多是“记不清”和“不记得了”。

  本次庭审首次披露汪津刺伤母亲时曾使用过2把刀,一把黑色刀柄菜刀和一把白色刀柄水果刀。汪津称,这2把刀都是他在日本超市买的,一直放在身边用来防身。

  对于这两把刀,汪津解释:“在日本时,在感觉威胁到我的情况下,曾用这两把刀和别人发生过好几次争执。”当被问及在日本留学期间频繁搬家的原因时,他的说法是:“经常跟别人发生争执,别人故意折磨我,不让我吃饭,不让我睡觉”。

  庭审中,审判长曾问顾女士,是否需要向儿子汪津补充发问?她说“没有”,随后哽咽。

  整个庭审中,顾女士至少3次情绪失控,或抽泣,或哽咽,还有一次双手合十,含泪请求法官轻判患有精神疾病的儿子。

  律师无罪辩护请求判治疗

  在庭审中,汪津的辩护律师进行了“无罪辩护”。辩护律师认为,汪津在案发时处于发病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也说被告人(汪津)“自知力无”,属于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不应负刑责。

  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此,公诉人则认为辩护律师有些断章取义,因为辩护人提到的“自知力无”这句话,在鉴定书上是如此表述的:“谈及与母亲的争执时,自知力尚可;在日本的种种不如意时,显得情感欠协调,主动意志活动病理性增强,记忆、智能尚可,自知力无”。而且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也说到,被告人行凶的直接原因是与母亲发生了争执,并不是受精神分裂症的幻听、幻想的影响。当然,被告人因为精神分裂症,辨认控制能力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并不是完全丧失责任能力,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最后提出,根据《上海市卫生条例》,公安机关应当把被告人送到精神病院,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并没有履行这个义务,所以请求判令马上将被告人送到精神卫生机构紧急治疗。

  经审理后,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那一幕,不堪回首

  ■3月31日晚8时30分许,汪津搭机从日本东京抵达浦东机场,顾女士在接机时与儿子因留学学费问题发生不快,随后对方从托运的背包内拿出两把尖刀,刺向她的头部、手臂,以及腰、腹、背,造成顾女士重伤。检察机关以汪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

  这一幕,情何以堪

  ■昨天的庭审现场,母亲和儿子唯一一次交流,竟源于一次心有灵犀的“意外”:当时,公诉人正在陈述,汪津举起戴着手铐的双手,向审判长示意要餐巾纸。顾女士是第一个注意到儿子这个举动的,她第一时间抽出2张纸,起身准备送给距她2米外、站着受审的儿子。此时,汪津也转身准备去接,后被法官和法警制止。最终,2张餐巾纸通过法警递给了汪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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