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职业病 一次性医疗补助增30%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我市将全面保障工伤员工权益
近日,《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修订。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独家专访,就《办法》修订前后的差异进行了解读。
建筑等行业员工发生工伤
发包方将成用工责任主体
该负责人介绍,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等领域一直是工伤多发行业。因为这一行业的特殊性,用工主体不明确,工伤认定经常出现纠纷。
原福建省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由承包方负担;承包给个人的,个人及其雇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发包方负担。以建筑行业企业为例,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任务层层分包给班组或个人,受班组或个人雇用的员工发生工伤时,分包方、分包班组或分包个人与施工单位之间互相扯皮,推卸责任,员工的权益很难保障。
修订办法出台后,这类推诿责任的情况将被杜绝。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将工程或业务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组织或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雇用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也就是说,职工应当向上一级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提出权益维护的要求。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应当向上追溯,将上一级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受伤职工的用工责任主体。这就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员工一样可以索取工伤保险赔偿。
工伤医疗补助金
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
对员工来说,工伤保险的待遇是他们最关注的。新修订的办法大幅度提高工伤保险的待遇,工伤职工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额度也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比以往更有保障。另外,修订办法也加大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和保障作用,为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减轻了负担。
原来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都是由用人单位来支付。修订办法则将这两项分开计算,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了更多的待遇,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据悉,患职业病的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还将在原基础上分别增加30%。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全面保障工伤员工权益
员工发生工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保,员工的权益是否就无法维护?以前的条例对这方面没有具体规定,只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和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这样很难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充分治疗和工伤赔偿待遇。
修订后条例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交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员工医疗费和工伤待遇的,可由工伤员工向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再向用人单位追偿。
修订后的《办法》中的第28、29条明确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需要强调的是,有关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伤害,首先要确认为工伤,如果劳动关系不明确、不是企业或用人单位的员工,或者无法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基金是不能先行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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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责任
将受到法律追偿和惩罚
本报讯(记者 吴笛)员工发生工伤,社保基金可以先行支付。不良企业是否有机可乘,不为员工缴交工伤保险,甚至在员工工伤时不承担相关责任?
对此,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将受到法律追偿和惩罚。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骗保行为也将受到严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社保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