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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秋厦门将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2011-09-27 09:02:15海峡导报admin查看次数:1208

    海峡名医网讯  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厦门市将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保育教育费补助。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

    补助对象 三类幼儿为补助对象

    申请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的对象为在由厦门市管理的公办幼儿园、集体办幼儿园和合格民办幼儿园(指愿意接受协调实行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就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不含小小班)。

    补助对象按以下顺序确定:1.城乡低保家庭幼儿;2.孤儿及重点优抚对象子女;3.经济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指人均月收入在厦门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且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幼儿。

    各幼儿园补助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在园幼儿总数(不含小小班)的10%。

    此外,残疾儿童及低保对象中残疾人子女学前教育补助,则按照市残联等部门《关于残疾儿童及低保对象中残疾人子女学前教育补助的通知》执行。

    补助标准 低保幼儿将全额补助

    《通知》还明确了具体的补助标准。

    其中,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孤儿及重点优抚对象子女: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所在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予以全额补助。

    经济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幼儿:按公办幼儿园普通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即每年1710元予以补助。补助对象所在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高于公办园普通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高出部分由幼儿家庭承担;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标准予以补助。

    据介绍,在资金来源及拨付上,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市财政按30%比例对各区予以补助。补助经费实行“按学年申报、分学期拨付”的办法。

    资金申请 每学年秋季注册时申请

    符合条件的幼儿,如何申请?《通知》介绍,每学年秋季注册时,拟申请补助的幼儿的监护人需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低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家庭居住地村(居)委会核实、签署意见后送幼儿园核实、签署意见。

    幼儿所在幼儿园组织审核汇总后,于每年9月25日前报送区教育局。幼儿园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补助款。

    《通知》特别指出,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对于已确认符合补助条件的低保家庭幼儿、孤儿,在后续学年度注册缴费时,幼儿园应当直接按财政补助标准对补助对象予以减免保育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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