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拟纳“少年性侵犯治疗”入法管理
据“中央社”报道,台湾学者和民间人士28日指出,少年性侵犯刑后治疗是大众忽略的议题;台当局“司法院”和“内政部”表示,愿协调修法,将少年性侵犯刑后处遇,包括身心治疗和辅导防护网入法管理。
国民党“立法院”党团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公听会,台湾现代妇女基金会执行长姚淑文表示,性侵有年轻化、暴力化倾向,但若加害者未满18岁,在儿少保护前提下,缺乏刑后处遇或追踪系统,“小狼”未来就可能变成“大狼”。
台湾“中央警察大学”行政警察学系主任许福生及中正大学犯罪防治学系副教授林明杰都说,相关治疗规定应订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林明杰表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是特别法,当然应纳入青少年性侵犯。
“台湾人权促进会”文宣部主任邱伊翎则说,少年性侵犯辅导应回归青少年相关法律,不应订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副教授张锦丽表示,应订在“少年事件处理法”中。目前“少事法”已赋予法官裁定处分权,少年性侵犯治疗应由少年法院法官领军,并由少年法院统筹管理预算。
台“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厅副厅长赖淳良表示,“少年性侵犯治疗规定”应订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司法院”愿和“内政部”合作,把少年纳入身心治疗和辅导防护网中。“少事法”是处理少年涉及犯罪后的行为,不会特别规定性侵害,特别性的犯罪应放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
不过,当局“内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员会执行秘书简慧娟说,订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会变成地方应办事项,恐怕排挤地方社会福利预算。
由于该如何修法,各界意见不一,“司法院”将再和“内政部”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