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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可与医生签“合同” 基层就诊报销比例不同

2011-03-31 08:47:08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1133

  商报讯  我市将鼓励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与社区居民签订社区家庭健康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昨日下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草案)》,条例将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每个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都要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果服务人口规模超过十万人或者服务区域较大,还可以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个镇都要设置一所卫生院,每个行政村要设置一所村卫生所。

  为鼓励居民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进行首诊,条例规定,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将实行与二级以上医院不同档次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还将实行与二级以上医院服务收费价格差别制。

  条例提出,要实行三级医院专家在指定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定期开设专家门诊的制度。条例还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医生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并逐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

  昨日的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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