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入“瘦肉精”丑闻 双汇食品厦门暂未下架
本报讯 (记者 刘艳) 沉寂一时的瘦肉精“东山再起”。昨日,央视新闻频道播出3·15特别行动——《“健美猪”真相》,曝光了用瘦肉精喂养的“健美猪”最终流入河南双汇肉制品厂一事。消息一出,厦门消费者震惊不已,担心厦门市场上的双汇产品含有瘦肉精。
【市场】
双汇食品正常销售
昨日下午,记者走访了沃尔玛、富山好又多、永辉超市等卖场。在食品销售区,记者看到双汇产品陈列在货柜上,处于正常销售状态,不时有消费者将双汇的火腿肠放入购物车内。
厦门诚达购物广场有关负责人倪湘雯告诉记者,在厦门卖场销售的是双汇熟制肉品,由于距离原因,没有销售其冷鲜肉,冷鲜肉以本地品牌为主。在熟制肉品几大品牌中,相对来说,双汇的产品品种更为丰富。记者看到,80克的双汇牌火腿肠外包装标识的生产场地是河南漯河市的双汇集团华懋双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另一款玉米热狗肠显示的生产场地是浙江金华双汇食品有限公司。
倪湘雯说,卖场已经从媒体上了解了这个事件,总部有一个质量小组在跟进,目前,国家相关权威检测机关没有发布对双汇产品的检测报告。“一旦接到政府部门的通知,我们会立即对产品下架、停止销售,在恢复上架前,要求生产厂家、供应商提交相应的合格质监报告”。沃尔玛厦门方面相关负责人吴先生也说:“我们在关注这个事情,并与政府部门保持联系。如果接到下架通知,会立即下架”。
【消费者】
谈“瘦肉精”色变
“太震惊了。”在永辉超市,一位消费者对记者说,一直以来自己比较信赖双汇的品牌,所以一直都购买双汇的肉制品。他对央视的曝光尚不知情,不过他说:“如果猪肉内含有瘦肉精,我是坚决不会买的。”另一位消费者则对肉制品的安全问题提出担忧:“真不敢相信,这么大的企业,会发生这种事情。其他品牌是不是也存在这种问题?”
【企业】
正在调查和落实
昨日下午,记者拨通了双汇集团肉制品销售部的电话。一位刘先生接受了记者采访,对消费者的担心和关注,他表示了歉意。他对记者说,双汇在全国有多家分厂,有不同的渠道。“我们每一批生猪进厂,都需要当地官方检验和检测,集团老总正在调查和落实(瘦肉精事件),等调查结果出来了,老总会找一个平台面对面解决,给消费者一个回答,处理和解决这件事情。”
刘先生表示,至于具体时间还不好说,要看调查进展情况。一旦结果出来,会在第一时间联系本报告知厦门市场的消费者。
【新闻背景】
双汇十八道检测避开“瘦肉精”
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是河南双汇集团下属分公司,主要以生猪屠宰加工为主,有自己的连锁店和加盟店,有关宣传双汇冷鲜肉“十八道检验、十八个放心”的字样在店里随处可见。然而,按照双汇公司的规定,十八道检验并不包括“瘦肉精”检测。一位名叫宋红亮的业务主管告诉记者,不论生猪品种好坏,他们厂都可以大量收购进行屠宰。记者随后跟随一辆运猪车到济源市双汇食品有限公司送猪,这车猪全是“加精猪”。整个过程没有遇到任何障碍,猪贩告诉记者,车上的猪全部被双汇公司收了,而且没有进行“瘦肉精”尿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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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在售肉品年内将戴“电子标签”
本报讯 (记者 刘艳 陈泥)近两年厦门市加大了治理餐桌污染的力度,尤其是在生猪定点屠宰和瘦肉精检测等方面的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市质监局昨日表示,我市建立风险监测制度,加大对本地企业猪肉的“瘦肉精”抽查力度,从监督抽查情况来看总体良好。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今年内,厦门市场上销售的肉品将戴上“电子标签”,实现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目前该项目建设已接近尾声,即将投入使用。
【教您一招】
如何辨别“瘦肉精”猪肉
专家称,辨别“瘦肉精”猪肉:一是看猪肉皮下脂肪层的厚度。正常猪在皮层和瘦肉之间会有一层脂肪,而瘦肉精生猪因吃药生长,导致其皮下脂肪层明显变薄。二是看猪肉的颜色和纤维。一般情况下,含有瘦肉精的猪肉特别鲜红、光亮;在纤维方面,正常的生猪在宰杀之后,肉块中都会出现一些“水分”,但“瘦肉精”猪肉的水分则相对要少一些。
【名词解释】
“瘦肉精”是什么东西?
瘦肉精是一类药物,属于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是能够促进瘦肉生长的一种饲料添加剂。人体食用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后会出现恶心、头晕等中毒症状,长期食用会引起染色体畸变,诱发恶性肿瘤,并致人中毒死亡。2002年我国相关部门发布公告严禁在动物中使用“瘦肉精”。
【律师说法】
使用“瘦肉精”可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肉制品企业应当引以为戒,不要让瘦肉精成为肉制品业的三聚氰胺。”昨日,对于双汇卷入本次事件,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部主任陈北元律师说。
他表示,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新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对使用“瘦肉精”养殖生猪,以及宰杀、销售此类猪肉的,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陈北元说,如果央视的报道成立的话,河南济源双汇公司使用瘦肉精猪肉的事实是一种明显违法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46条的规定和《产品质量法》第26条的规定。
他说,如果消费者因为食用含有“瘦肉精”的肉类制品造成身体伤害的,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和47条的规定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同时,他希望行政监管部门能真正履行监管职责,保护消费者安全消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