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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妈妈车祸骨折 被迫流产获赔偿

2011-02-17 10:30:05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1290

  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令在海沧上班的王丽(化名)受到了双重打击:不但遭受了骨折,而且在医院救治期间,因治疗对胎儿产生影响,导致流产。身体之伤再添丧子之痛,令这位20多岁的年轻女子痛不欲生,混乱而漫长的索赔之路令她不堪其扰,最终求助法律。该悲剧究竟由肇事方、保险公司还是医院买单呢?日前,海沧法院就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治疗骨折殃及胎儿

  一年多前的一天,一辆客车由海沧新美路由北往南行驶,行至与阳明路交叉口时,忽遇另外一辆客车沿阳明路由西向东行驶,在交叉口双车碰撞,并发生侧翻。当时,乘客王丽眼前一片漆黑……醒来之时,王丽已躺在病床之上了,她右锁骨骨折,接受了医院的紧急治疗。

  王丽同时还是一位怀孕1个月的准妈妈,治疗期间,她虽恢复得较为顺利,但出院那天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却令她眼前一黑:“由于治疗期间已怀孕1个月,经检查对胎儿有影响,医院建议终止妊娠,同时建议休息3个月,休息期间需要护理。”王丽最终流着眼泪,无奈接受了药物流产手术。

  双倍打击何人买单

  身体的伤痛还未痊愈,心灵之痛与日俱增,在养伤期间,王丽更是饱受煎熬,以泪洗面。更痛苦的是,她不知道这起事件究竟应该由谁来买单。肇事方认为,此事应由保险公司负责;保险公司则认为,胎儿的流产不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而造成流产的治疗,医院是不是也有责任呢?

  相关法律专家告诉王丽,此事应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后续伤害,应找侵权人直接索赔,医院并无治疗不当。而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丽所乘客车的司机苏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与之相撞的另一车司机李某负次要责任,王丽等乘客均不负事故责任。于是,在协商未果之后,王丽将肇事者双方、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孕妇获精神抚慰金

  海沧法院认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接受药物治疗而对胎儿产生了不利影响,医嘱建议流产,流产所需的诊疗费系交通事故所致的后续损害,以及引流产导致的精神损害,侵权人均应予以赔偿。苏某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某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丽赔偿款计35568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15000元;交强险医疗费限额不足支付部分5353元,由苏某、李某按6:4的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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