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城镇居民医保 生育医疗费最高可报800元
2011-01-18 10:24:02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1246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符合规定的基本生育医疗保险,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
通知规定,城镇居民参保中断的,续保时应补缴中断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参保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如中断期间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视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不论缴费月数均可视同),无需补缴中断期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
对符合我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城镇女性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指的是根据围产期(怀孕28周到产后一周)内的产前诊断、检查费],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800元。
上述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