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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台医患纠纷处置办法 患者可复印病历

2011-01-05 11:14:42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1014

    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4日审议通过《福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发生医患纠纷后,患者将有权要求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同时,对于占据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或侮辱、殴打医务人员的,情节严重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范围内省、市属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由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市医调中心)负责处置,其他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由所在地县市区医调中心负责处置。

    医调中心在接到医患纠纷申请后,将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解决途径,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医调中心依法进行调解。医调中心将指定调解员和记录员参加调解。医患双方也可以推举代表参与调解,单方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医患纠纷自受理调解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医患双方同意延期的,可延期1个月。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可提起诉讼。

    《办法》规定,发生医患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认真听取患方的诉求,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现场实物及相关病例资料。

    发生医患纠纷后,患者及家属有权要求查阅、复印或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务人员如果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或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治疗,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患者及其亲属以及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的,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等;破坏、抢夺医疗机构的设备、财产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等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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