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当局将启动采认大陆学历
首批陆生9月赴台,收费不低于台湾同级私立学校,需提供10万元人民币财力证明
据“中央社”报道,台湾当局“教育部”4日表示,“陆生三法”通过后,“行政院”日前核定“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修正案,正式启动采认大陆学历,采认2010年9月3日办法修正后当学期或以后学期入学学生的学历。根据规定,首批陆生9月将入台就学。
“教育部”表示,根据“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修正申请学历采认对象,增列申请来台湾地区就学、在台湾地区大专院校依法开设的境外专班就读、经许可在台湾地区团聚、依亲居留或长期居留的大陆地区人民等。
该部门表示,“陆生三法”2010年9月3日修正生效后,在当学期或以后学期入学于大陆高等学校或机构就读者,才可以申请高等学校或机构学历采认;同时也明定,不采认医疗法所称医疗人员相关学历。
该部门说,在1992年9月18日至2010年9月3日期间,不论是台湾与大陆人民所取得的大陆学历,可以申请参加学历甄试;经甄试通过,才能获得该部门核发相当学历证明。
据悉,台湾岛内大专院校将根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办理陆生入台就学等相关业务。依据规定,未来岛内公立大学日间学制硕博士班及私立大学日间学制本科以及硕博士班,都可以申请招收陆生。未来获准招生的学校将组成联合招生委员会,编印招生简章并进行招生宣传;预计今年2月上旬核定各校招生系所及名额,3月发售硕博士班招生简章,3到5月办理硕博士班招生作业;本科学士班方面,4月发售招生简章,4到7月办理招生作业。
至于陆生的学杂费,“教育部”表示,由学校依教学成本订定,但不应低于台湾同级私立学校收费。“教育部”重申,招收陆生总额以台湾招生总名额1%为限,今年最多不超过2000名,名额采外加方式办理,不会影响升学机会,当局不会编列预算作为陆生奖助学金;陆生就学期间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工作,毕业后须于一定时间内离台,不会有在台就业问题。
另外,赴台陆生需提出10万元人民币的财力证明,陆生赴台后可以转系或转学,但不得“降转”,即大二要转系或转学时,不能转到他系或他校一年级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