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理须知
2010-12-29 17:50:41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2267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理须知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本须知载述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一般规定,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者,请仔细阅读。医疗机构设置经批准后,可以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后,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地点、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受理至作出行政许可总时限45个工作日
管辖范围:下列医疗机构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拟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须事先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设区市直属医疗机构及其设置的非独立的分支机构,100-1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不满100张床位的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以及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急救中心(站)。
(一)、办理条件:
1、持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新申请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材料一式两份)
1、医疗机构筹建情况的自查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4、《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函》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及租赁合同;
6、医疗机构科室布局建筑设计平面图;
7、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8、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科室设置情况;
9、消防、环保验收合格证明;
10、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其他卫技工作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医师已注册的需提交原注册机构所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未注册的提交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其中未注册的外地医师需提供对方卫生行政部门开具的未注册证明;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后二年未注册的需提交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执业护士未在厦门注册的需提供执业护士变更注册申请书,外省的还需经对方省卫生厅同意意见。其他医技人员已在其他医疗机构工作的需提供原机构同意意见);
11、仪器、设备清单;消毒供应室和放射科(X光室)的合格证明;
12、退休人员的原单位回执及退休证;
13、个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合同书;股份制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
14、49岁以下女同志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15、凡新建、改建或迁建的医疗机构,应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
16、公安消防对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17、环保和抗震部门审核意见、规划局批件(指房屋改变使用功能的);
1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任职证明、法定代表签字表。
19、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性的保证书;(加盖单位公章)
20、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三)、材料要求:要求用钢笔或签字笔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且每类资料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四)、受理标准:申请人应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真实、规范、有效。
(五)、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请人受理单,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2、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审核人员备案。
操作流程:
申请(递交申请材料)——受理(或补正后受理)——现场审核——专家评审——审定——核发
一、受理
受理标准:申请人应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真实、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请人受理单,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2、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审核人员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审核标准: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医疗美容管理办法》;
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6、其它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核人收到规定的全部材料之后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和时限进行审查、实地考察和审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并填写审批流程表,送复审人审核。
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复核
复核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同意审核人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审定
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签署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
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制证、核发
工作标准:⒈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⒉归档文书完整、正确、有效;⒊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1)审核处室(或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文书(含:“许可证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等许可文书)的制作并送交受理室,办理签收手续。相关申请材料及流程表由审核处室或单位负责存档。
(2)受理室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向申请人发放许可文书,复印一份许可文书存档并登记造册。
时限:批准之日起10日内
六、办理机构 监督机构 公示网站
1、办理机构及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卫生监督所
许可科地址:厦门市同安路2号天鹭大厦2楼 联系电话:2667610
医疗科地址:厦门市集美盛光路687号 2667630
2、监督机构及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监察局驻厦门市卫生局监察室
地址:厦门市同安路B栋六楼
联系电话:2077898
厦门市卫生局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地址:厦门市同安路B栋五楼
监督电话:2057615
3、公示公开的网站、网址
厦门市卫生监督信息网,网址:www.xmwsjd.com
厦门市卫生局,网址:www.xmhealth.gov.cn
厦门市政府网站,网址:www.x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