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学生可参加全国高考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等八项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决定表决通过。
台生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适应两岸交流交往的变化,《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第7条修改为“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台湾学生可在当地的中学、小学就学,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并可适当照顾。”
第8条第一款修改为“报考福建省高等学校的台湾学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全国联合招生考试,也可参加国家批准的本省单独招生考试或者院校自主招生考试,考试合格的,予以录取。”
《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6条第一款则修改为“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或者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
法律援助对象范围扩大
农村五保户、患有严重疾病的人以及交通、医疗、产品质量等受害者,往往在经济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目前我省法律援助实践中已经广泛展开了对这些人员的请求赔偿或者侵权赔偿的法律援助。
因此,《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将第11条第4项修改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村五保户、患有严重疾病的人请求侵权赔偿”;增加一项,作为第8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害人请求赔偿。”
此次修改的其他几部法规是:《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