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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香精要贴“身份证”

2010-10-04 09:54:40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993

   据新华社和中新社报道,10月1日起一批新规开始施行,将给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百姓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
   食用香精标签8项内容强制标识

   从本月起,国家标准《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将正式生效实施,食用香精标签8项内容强制标识。

   在冷饮、糕饼等各类食品中,食用香精被广泛应用。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缺少专门的法规或标准对食用香精类产品的标签标示做出明确规定,食用香精产品一直存在着“空白标签”、胡乱标示等混乱现象。

   新国标特别明确了食用香精产品标签上强制标注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和型号;配料清单;净含量;制造者、分装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产品标准号;许可证号(适用于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食用香精产品);警示语(要标识“不可直接食用”字样)。

   新修改行政监察法:
   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

   扩大行政监察对象范围、明确派出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加大了行政监察的力度。

   根据这一规定,城管人员、社会上聘请来协助行政机关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等,不再是行政监察工作的“盲区”,都将接受监察。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则增加规定,使这项职能上升到法律高度。

   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
   破除了“一密定终身”

   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增加了分级保护、对涉密信息系统采取技术保护等措施,尤其强调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得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等。

   在现实生活中,国家秘密“一密定终身”、解密不及时造成的“秘密负担”也困扰着许多人。对此,法律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保密期限届满的,应当自行解密。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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