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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拟立新规:台胞可参大陆社保

2010-09-27 09:46:43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1040

    台湾投资者可以投资“国家禁止之外的各类行业项目”,台湾同胞、职工还可依法在大陆参加社保。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台湾同胞回闽来闽投资的,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资待遇,并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在社会保险方面,草案增加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可以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的相关待遇”。


    在子女就学方面,草案增加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子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子女在本省就学的,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并可给予适当的照顾”。


    在机动车驾照方面,草案增加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可以凭在台湾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本省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又讯 昨日,《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校园安全、网络治安、医患纠纷、拆迁纠纷等社会治安新情况、新问题的处置将有新规定。维稳不力导致重大群体性事件拟追责。


    修订草案在新增的第22条中拟要求,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和平台以维稳。在第39条中拟明确:对不稳定因素或者社会矛盾处置不力,导致非法游行、聚众闹事、罢工、罢市、停课等严重后果,发生打砸抢烧、冲击国家机关、阻断铁路公路交通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有关责任人,由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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