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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死亡单位补办社保

2010-08-14 09:48:26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1459

法院裁定:补助金只能单位支付

 


    2008年7月,杨某入职某单位担任作业员。由于当时杨某的身份证要寄回老家换二代身份证,所以杨某入职时用的是同乡余某的身份证,并以余某的名义与单位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2008年8月20日,杨某在骑自行车下班的路上不幸遭遇车祸身亡。2008年8月29日,单位以余某的名义为杨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2009年1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认定书:确认杨某为工伤。为此,杨某的家属向海沧区劳仲委提出申请,申请裁决单位应对杨某予以工伤赔偿,需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助金等款项近30万元。


    海沧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后认为,该单位理应在与杨某建立劳动关系后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该单位是在杨某发生工伤后,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因此,单位应承担杨某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另据查,交通事故肇事方已支付给杨某家属抢救医疗费用等共36万余元。因此,杨某家属提出要求某单位支付医疗抢救费、精神损害费的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最后,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裁决某单位应支付杨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款项合计23万余元。对此,某单位不服向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经海沧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耐心调解,某单位支付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近17万元。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受害者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交纳了社会保险,这笔工伤赔偿款应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因为劳动者使用了别人的身份证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单位延迟了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在发生事故后才为受害者交纳了社会保险,因此,工伤赔偿款只能由用人单位自行赔偿。


    关于能否获得重复赔偿的问题,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劳社200750号《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八条规定,对于第三人责任导致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应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其中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住宿费等不能重复给付;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重复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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