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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校车被撞伤七岁女童告学校

2010-08-07 10:04:50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971

  【本案看台】


   当前,如何保障学生安全是现实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7岁小学生下校车后被撞成九级伤残的案件。


   对于这起案件,或许我们思考的不应仅仅是谁来为孩子所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而更应该关注的是,应该如何避免学生类似安全惨剧的发生。


   【惨剧】小学生下校车后被撞成九级伤残


   小梅是集美某小学的学生,每学期向学校缴纳100元的车费,平时上学放学,她都是乘坐校车。


   2009年9月21日17时许,小梅一如往常放学后乘坐校车至集美区灌口某村道下车,但是那一天小梅的家人没有准时到达,等不及家人的小梅决定自行横穿道路。惨剧就在那一刻发生了,正在穿越道路的小梅与沿这条道路行驶的一辆大中型拖拉机发生碰撞。经鉴定,该事故已分别对小梅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十级伤残。


   之后,市交警支队集美大队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梅与肇事车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


   【索赔】女童及家人将学校告上法庭


   因这场意外车祸,小梅正常上学被耽误了,而且小梅的父母与学校的协商赔偿始终未果。


   今年6月,小梅及其父母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损失约13万元。原告认为,其父母与学校就接送小梅上、放学达成了服务合同,上学期间由学校负责安全接送小梅。2009年9月21日放学后,校方将小梅送至事故路段,在其家人未到的情况下,让小梅自行下车,致小梅被车撞伤。校方的行为违反了双方服务合同的约定,致小梅遭受损失,应予赔偿。


   对此,校方认为,派校车接送学生是为保障学生安全而采取的管理措施,不存在营利性质,校方与小梅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事故发生后,小梅已就其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向肇事方及保险公司主张了权利,并得到相应赔偿。


   【判决】“一事不再理”,驳回原告诉求


   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梅就其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可以以侵权为由要求肇事方赔偿,也可以以违约为由要求学校予以赔偿,两者可选其一。


   不过,此前小梅已就其损失要求肇事方赔偿,并取得相应赔偿款,可见小梅已就主张赔偿损失的途径做出了选择。小梅虽在调解过程中主动放弃了部分权利,但其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已经得到救济。故小梅现又以违约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其事故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小梅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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