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规范重性精神病人管理
2010-06-03 11:48:26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1176
福建省近日出台管理意见,要求对该省重性精神病人进行排查,并将其纳入强制治疗管理,强化社区管理,其住院治疗费用将走“医保+救助”的解决之路。
该省对重性精神病人收治产生的医疗和生活费用提出明确的解决办法。凡卫生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收治的,其住院期间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费用限额管理,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其中,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病人,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再由医疗救助基金补足5000元;未参保的病人,医疗费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由民政部门定期与卫生部门结算。原已纳入低保的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其监护人将领取的城乡低保补助定期缴至收治医院,“三无”精神病人的生活费用由同级民政部门按低保标准负责拨付,流浪精神病人的生活费用按当地低保标准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所属医院可参照卫生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补助标准给予解决。
该省提出,用于贫困精神病人医疗救助的“一元钱安心计划”扩大到全省,用于解决贫困的重性精神病人出院后的基本服药费用(按每人每年700元标准)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承担部分,所需经费由各地财政负担,省级财政对困难县给予适当补助。对完成强制治疗、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该省要求由收治医院负责将患者送返居住地社区,必要时由乡(镇)街道负责、民政部门及公安部门配合以督促监护人做好接收工作,各级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牵头做好重性精神病人回归社区的管理工作。
该省对重性精神病人收治产生的医疗和生活费用提出明确的解决办法。凡卫生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收治的,其住院期间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费用限额管理,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其中,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病人,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再由医疗救助基金补足5000元;未参保的病人,医疗费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由民政部门定期与卫生部门结算。原已纳入低保的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其监护人将领取的城乡低保补助定期缴至收治医院,“三无”精神病人的生活费用由同级民政部门按低保标准负责拨付,流浪精神病人的生活费用按当地低保标准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所属医院可参照卫生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补助标准给予解决。
该省提出,用于贫困精神病人医疗救助的“一元钱安心计划”扩大到全省,用于解决贫困的重性精神病人出院后的基本服药费用(按每人每年700元标准)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承担部分,所需经费由各地财政负担,省级财政对困难县给予适当补助。对完成强制治疗、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该省要求由收治医院负责将患者送返居住地社区,必要时由乡(镇)街道负责、民政部门及公安部门配合以督促监护人做好接收工作,各级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牵头做好重性精神病人回归社区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