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今日开始登记
近日从市地税局了解到,2010年我市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及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将于3月15日全面启动。地税部门提醒广大市民,为了不影响参保居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采用银行扣费的个人应预存足相应款项。
据悉,我市自2007年1月开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来,城乡医疗保险参保范围逐步扩大到未成年人、农村居民及在厦就读的大学生,真正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全覆盖。2009年,我市城乡参保人数突破87.7万,其中参保居民48.2万,参保未成年人30.3万,参保大学生9.2万。
参保城镇居民
缴费金额有所调整
据地税人员介绍,201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期从3月15日起,截止日期为5月25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扣费时间为6月6日至20日。
按照相关政策,本市农村残疾、低保居民,户籍五年以上残疾、低保城镇居民,低保、残疾未成年人,省市属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今年将可继续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免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参保未成年人、大学生及农村居民缴费标准仍为每人每年50元。
需要提醒的是,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的城镇参保居民,缴费金额将有所调整,具体扣费金额以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准。请参保城镇居民密切关注,预存好足够的款项。
错过参保期
只能下年度再参保
由于参保人的城乡居民医保险费用为一年一缴,扣费时间为6月6日至20日,在居(村)委会下办理参保登记且采用银行一卡通扣费的个人,应于5月31日前到银行办妥缴费一卡通委托,并于6月6日前存足款项,才能确保6月份成功扣费。未存足款项或缴费不成功的,视为下一社保年度不参保,医保基金将不支付医保费用。
此外,已参保的城乡居民需停保或变更参保信息的,应于2010年5月25日前向居(村)委会或学校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政策,城乡居民、未成年人(不含新生儿)未在规定的参保期内参保的,只能到下一城乡居民参保期内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已参保个人
无须重办登记手续
据介绍,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从出生之社保年度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待遇;出生3个月后参保的新生儿,从缴费当月起享受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城乡居民参保采用的“不变不报”原则,即已参保的个人不办理停保或变更的,本年度视同按原参保身份续保的,无需重新登记,只需于扣费期内,存足扣费款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