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人群扩大
晚报12月1日讯(记者 吴笛 通讯员 陈相秋)记者昨日从市社会保障局获悉,重新修订的《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办法》近日正式出台。
该办法出台后,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申请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的门槛降低,受惠面扩大,补助限额提高,申报程序也相对简化。参保人员每人每年最高可以获得1万元的补助。
据测算,新办法出台后,每年受益人数将达到55000多人。
补助范围 扩大为三类
办法将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对象扩大为三大类:
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属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五保户、“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扶养、赡养)的本市户籍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年度,本人月退休金或养老金低于1617元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本市户籍满5年的老年居民。
据悉,原办法补助对象仅两种: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和本市户籍月退休金、养老金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退休人员。
补助标准 最高1万元
办法调整了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门槛计算办法,将补助起付门槛改为固定值(原办法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计算),不再随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动而变动,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对象实行“就高”原则。
新办法明确,符合补助标准的,按标准高的给予补助。提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的最高金额,从每人每年最高8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最高1万元。
补助手续
无须提供收费票据
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的医疗费总额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为准,以此计算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金额。申请者无须再提供医疗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疾病证明、出院小结等材料,只须提供相关证件就可以办理申领,减少申领者诸多麻烦手续。
申请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2.参保人(代办人)在厦门开户的银联卡或退休金存折;
3.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残疾、五保户、“三无”人员,分别提供有效期内的《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厦门市“三无”人员收容审批表》或《厦门市“三无”人员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填妥的《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申请表》,医疗费总额以及退休人员养老金、退休金,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为准;
6.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参保人出具的委托书或与参保人的利害关系人证明,以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办周期
缩短为一个月
据悉,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的申请和审批依据参保人户籍实行属地管理,向参保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
新办法取消原来的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申请公示环节,采取事后在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站主动公开困难补助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办法。同时,经办周期从原来的近两个月缩短到一个月内,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申领时间
增加到每年4次
办法规定,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申领每年4次,即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20日正常工作时间。
办法同时规定了受理时限,即上一医疗保险年度的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申请,截止期限为12月20日(下一医保年度开始时间)。
据悉,此前,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申领每年只有两次。
(来源:厦门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