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下班途中被狗撞伤!算不算工伤?看到判决书,忍不住笑了
2023-02-23 21:42:38新闻坊佚名查看次数:198
当你开开心心骑着“小电驴”
下班回家
突然!路上窜出一条流浪狗
让你重重摔倒在地!
受伤来的猝不及防…
这不是狗血小说
这是真人真事!
那么问题来了!
这种情况算交通事故吗?
又算不算工伤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此前就审结过这样的案例
?
一女子下班途中被狗撞伤!算不算工伤?看到判决书,忍不住笑了
事件回顾
2016年4月12日18点20分左右,夏某骑电瓶车下班回家,路上突然窜出一条狗与车相撞导致夏某受伤,被医院被诊断为头部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左锁骨骨折。
路人报警后,经交警现场勘查调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同时认定书也将狗列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小坊:你没看错,认定书上的当事人是这只狗...)
2016年5月11日,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对夏某2016年4月12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予认定工伤。
人社局于2016年7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夏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工伤。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诉讼。
一审、二审判决:
夏某与狗相撞系交通意外事故
认定为工伤合法
一审判决
夏某与狗相撞系交通意外事故,但交警在认定书上将狗列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的做法不够严谨,人社局认定工伤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夏某的伤害事故是否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夏某骑电动车被乱窜马路的狗撞倒系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夏某驾驶的电动车是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当然可以持证驾车上道路行驶。
此起事故并非夏某可抗拒或者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首先事故发生于当日的18点20分左右太阳下山之时,夏某驾车行驶路段光线并不充足;
其次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夏某在需要注意南北走向路面及车前行人状况的情况下,可以分配给来自身侧东西走向路面的注意力有限,且在城市路面防范来自非直面的狗的冲撞本身就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主要注意义务。
交警支队判定事故中夏某并无过错,与动物相撞系交通意外事故,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综合:申工社、劳动法库、中国裁判文书网
下班回家
突然!路上窜出一条流浪狗
让你重重摔倒在地!
受伤来的猝不及防…
这不是狗血小说
这是真人真事!
那么问题来了!
这种情况算交通事故吗?
又算不算工伤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此前就审结过这样的案例
?
一女子下班途中被狗撞伤!算不算工伤?看到判决书,忍不住笑了
事件回顾
2016年4月12日18点20分左右,夏某骑电瓶车下班回家,路上突然窜出一条狗与车相撞导致夏某受伤,被医院被诊断为头部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左锁骨骨折。
路人报警后,经交警现场勘查调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同时认定书也将狗列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小坊:你没看错,认定书上的当事人是这只狗...)
2016年5月11日,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对夏某2016年4月12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予认定工伤。
人社局于2016年7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夏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工伤。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诉讼。
一审、二审判决:
夏某与狗相撞系交通意外事故
认定为工伤合法
一审判决
夏某与狗相撞系交通意外事故,但交警在认定书上将狗列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的做法不够严谨,人社局认定工伤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夏某的伤害事故是否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夏某骑电动车被乱窜马路的狗撞倒系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夏某驾驶的电动车是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当然可以持证驾车上道路行驶。
此起事故并非夏某可抗拒或者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首先事故发生于当日的18点20分左右太阳下山之时,夏某驾车行驶路段光线并不充足;
其次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夏某在需要注意南北走向路面及车前行人状况的情况下,可以分配给来自身侧东西走向路面的注意力有限,且在城市路面防范来自非直面的狗的冲撞本身就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主要注意义务。
交警支队判定事故中夏某并无过错,与动物相撞系交通意外事故,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综合:申工社、劳动法库、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