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超过工伤申报期限该如何维权?
宁师傅反映说,他3年前进入一家机械设备公司工作。2022年年初,他在操作机器时不慎造成左手及胳膊受伤。住院治疗期间,公司态度非常积极,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经过一个阶段的治疗出院后,他回家休息,公司继续向他支付工资,他就再也没有提及工伤的事情。
近日,宁师傅的3年期劳动合同将要到期,公司突然决定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当他提及工伤事故赔偿金时,公司则明确予以拒绝,理由是其伤情未经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当他申请工伤认定时,社保部门告知他已经超过了工伤申报期限,不予受理。
宁师傅想知道:像他这种情况,逾越了工伤申报期限怎么办?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案中,宁师傅受到事故伤害的时间已经超过1年,期间,其未申请工伤认定,逾越了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不过,根据上述规定,有些特殊情形还是可以继续申请工伤认定的。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而宁师傅的情形,亦不符合该规定明确的逾期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那么,宁师傅在不符合认定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应当怎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其一,宁师傅损失中的一部分应由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据此,宁师傅遭遇工伤事故后30日内的相关损失,应当由公司按照工伤保险的标准给予赔偿。
其二,宁师傅对30日之后的各项损失可以提起侵权诉讼,向公司主张赔偿。
因为劳动者在劳动中遭受事故伤害,也属于侵权损害范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鉴此,宁师傅可以到法院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据劳动午报消息 程文华律师)
【来源:中工网】